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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争议:妻子无房成浮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9 1:45:15

  七成网友:婚房属共同财产 近半网友:婚前公证太无情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广州日报·东莞新闻》联合东莞房讯网、焦点搜房网、房掌柜、阳光房产网进行问卷调查,在接受调查的679名网友当中,约75%的网友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婚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此外,约60%网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理解,但是仅35%左右网友表示自己会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网友们认为,结婚后是过一辈子的事情,做财产公证太不合情理。

  焦点1

  能否接受婚前财产公证?

  您如何看待婚前财产公证?63.2%的网友表示婚前财产公证很正常,可以理解,而22.4%的网友则认为夫妻双方信任度低,感情不好。

  但是对于自己是否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问题,仅35.48%的网友认为自己会接受婚前财产公证,而47.58%的网友并不认同,网友们认为,结婚是一辈子的事情,婚前分清财产太不合情理。16.94%的网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要先看情况再决定。

  网友冬山认为,财产公证是好事,现在的人冲动结婚又冲动离婚,冷静分手对两边都有好处,不然纠结着分财产,本来能成朋友的人也要反目成仇了。

  焦点2

  婚前购房该归谁所有?

  许多人认为,购买婚房是男方的责任,在调查中记者也发现,75%的网友认为,男方购买的结婚用房,应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16.13%的网友认为,男女双方应该平均分配出资购房,仅5.56%的网友认为谁购买的归谁所有,而3.23%的网友则表示要看情况再决定。对于“婚前您愿意和男友(女友)一起买房吗”,65.32%的网友表示愿意,而34.68%的网友则认为,买房是男方的事情,不愿意一起购买。

  此外,49.59%的网友不认可婚前个人首付、贷款的房子归夫妻一方所有,网友们认为,大部分的还款是婚后还的,这些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使婚前付了首付,房子也应该是夫妻双方所有。而47.97%的网友则认可这一观点。

  焦点3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男女朋友之间的财产公证接受度比婚前财产公证要高。在“恋人购买的房产是否应该进行公证”的问题当中,45.16%网友认为,即使是同居恋人关系,双方的房产也应该进行公证,这样比较公平。而22.58%的网友则认为,不应该公证,认为公证会伤感情,此外,29.84%的网友则认为看情况决定,如果双方经济条件相差较大,就应该公证。

  一对恋人分手了,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是一个大问题。42.54%的网友认为,谁付钱的就归谁所有,而26.87%的网友则声称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焦点4

  如何保障婚前财产

  如何保障自己的婚前房产?38.71%的网友认为最好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而35.48%的网友则认为婚前就应该约定房产为双方平均分担,这样就不会存在财产分割纠纷。网友李先生认为,目前许多家庭实行AA制,婚前婚后都可以实行AA,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这样比较公平。此外,11.29%的网友则表示自己会尽量在婚前付完全款,12.9%的网友则称,会把自己的房子登记在父母或者其他亲人名下。

  焦点5

  “分手费”该不该给?

  此外,对于婚姻“小三”索要分手费,41.46%的网友认为不能给,这是鼓励傍大款行为;而26.02%的网友则支持给“小三”分手费;另外32.52%的网友则认为可以看情况来解决“小三”问题。

  网友声音

  赞

  新规定更公平公正

  一名网友:不动产是婚前一方独资买的,离婚另一方没有份,是公平公正的表现。此外,父母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单方所有的说法也是合情合理的,父母赠予谁就是谁的,如果是女方父母赠予的,男方也没有份,公平,也就是说提倡谁出资,谁得益。分家产不应该是女人结婚的目的,这个法律也体现了这物业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婚姻也不能令其性质改变了的公平性。

  弹

  变相保护了“小三”?

  网友“麦霸007”:我和女友都没有什么经济基础,年前双方家里商量给钱一起买房,女友家出得多一些,现在《婚姻法》征求意见出来后,女友发来短信说要等《婚姻法》确定后再买房子结婚。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如果老公条件比较好,妻子在家里生儿育女,但是财产全部是老公的,如果哪一天,家里来了个“小三”老公岂不是可以毫无顾忌地将妻子抛弃了?

  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咋就成了“浮云”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口水一片

  很多人都还抱有这样一个印象,即婚前财产在结婚后8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立刻引发了口水一片。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鲍冬芳:

  离婚妇女往往处于弱势应受保护

  网友观点一:婚姻中女性的付出是无形的

  王女士,35岁,杭州人,已婚,有个儿子

  现在年轻人买房子,有多少是靠自己的?还不是父母拿大头。在杭州,一般男方家长付首付,女方家长包装修,买家电。结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我家先生还贷,我的钱都花在日常用度上了。照新法这么说,万一以后离婚了,这房子跟我就没关系了?

  虽然我没直接参与还贷,但我也在付出,除了金钱,还要做家务,照顾儿子。当年我难产,差点连命都没了。这些付出都是无形的,难道这些到了法律面前,都成“浮云”了?

  金小姐,24岁,余杭人,大学刚毕业

  在日本,有很多女性都选择做家庭主妇,离婚了,女方可以分得70%的财产,保证了较低的离婚率。按照新法,女方明显生活得不如日本女性安心踏实,这种不安全感不利于家庭稳定。要真到了那一天,建议所有姐妹对男方宣布:想结婚,先在房产证加上我的名字。

  《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也成了妇联工作者讨论的热点话题。鲍部长表示,通篇看下来,站在婚姻法的角度,这些条条款款都是站得住脚的。但是,从保护妇女、保护弱者这个层面来讲,应该还值得商榷。

  在一场婚姻中,一般情况下,男方往往处于强势,妇女就是弱势。一份婚姻的解体,会使女方的生活质量大大下降,所以弱势一方需要得到一定的补偿,而女方还带着孩子,那这份补偿就要更大了。妇联,甚至全社会,都要保护弱者,保护弱者的权益。离婚后的女性,往往都是弱者,如何保护她们的权益,是全社会的事。

  网友观点二:打消那些想靠离婚博好处的念头

  江干区法院预审庭副庭长朱学军:

  共付按揭就算共同所有是不正确的

  胡先生,29岁,杭州人,未婚

  有些女人婚前不出首付,婚后不还贷款,全由丈夫出钱。离婚的时候,还白白分走丈夫在婚姻存在期间所还贷款的一半,凭什么啊?

  施小姐,25岁,萧山人,“富二代”

  婚前一方购房属于个人财产,我觉得这挺好的。现在社会上想靠女人,少奋斗10年、20年的男人有不少。

  在我们萧山,想当上门女婿的男人不要太多噢!遇上个老实的也罢,要是碰上个骗子,不但记挂女方兜里的钱,还惦记着女方娘家的财产。就算离了婚,还要女方分一半的房子给他,实在太没天理了。出台这么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倒是保护了不少家里有钱的女“富二代”,其实,也同样保护了男“富二代”,现在想傍大款的女骗子也不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有利于财产分割案件处理,并且统一了裁判标准。新司法解释相对那些没有首付款的一方,削弱了其取得共同财产的权利。原来有的观点认为,无论谁交首付款,婚后共同付按揭款就属于共同房屋了,这是不正确的。按揭款应该是一个婚前欠的债务,婚后共同偿还了,那离婚后,共同偿还的钱,要分一半出来给不拿房屋的一方。当然在裁决时还要考虑房屋增值的部分,予不拿房屋一方以补偿。

  网友观点三:离婚财产分割应顾及孩子的享有权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

  婚前共购房产一定要加上双方名字

  朱小姐,30岁,绍兴人,正准备结婚

  恋爱前,我在老家买了房。后来跟男朋友一起,在城西买了婚房。当时为了规避政策,婚房的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现在要结婚了,妈妈想让男朋友把我的名字加上,但他不太愿意,说我们不信任他。

  大多数人结婚时,并不是冲着房子去的,想要个房子结婚,也无非是想要个安心的生活。但是照现在这么看来,房产证上这名字,我还非加不可了,否则多没保障。不怕一万,只怕万一,现在的社会太精彩,感情这事,谁也说不准,我可不想到头来,人财两空。

  林先生,40岁,杭州人,是一位教师

  这个新法,对婚前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等具体情况规定详细,房产归属清晰明了或者男方,或者女方。可单单没有顾及到孩子对房子公平享有权不管由谁购买,孩子都享有一定份额的房产,夫妻应该只能对三分之二的房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具体条款并非是新规定,这是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并结合相关法学理论,通过司法实践中得出的归纳总结。

  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前如果双方共同购买房产,一定要加上双方的名字。否则按照近几年的处理方式,和这次意见稿的明确规定,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只有按揭还款部分对应增值的补偿。如果有证据证明之前出钱支付首付甚至按揭的,一般也是作为借贷处理,相应增值部分就享受不到。

  新闻回顾

  16日,《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提出婚前个人首付和贷款的房子属于个人所有,父母赠送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小三”要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

  《意见》第十一条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意见》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争议:妻子无房成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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