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3:35 |
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0年3月29日皖法研字〔80〕第11号请示报告收阅。关于我国男公民郭淡清申请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我们意见,先由男方本人直接去信征求女方意见后再作处理,如女方不同意或不理睬,男方坚持一定要离婚时,由申请人所在地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由男方直接寄给女方。
原文链接: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
下一篇文章: 新《婚姻法》断案:事实婚姻也可以分割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