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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3:47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 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只有在约之以法的同时束之以德,才会使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更加和谐美好,社会更加文明进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4月28日通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记者亲历这个决定通过的前前后后,听到最多的话题就是如何处理道德和法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作用。
  
  “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曾参与过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巫昌祯这样告诉记者,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就会降低道德的权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其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二者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家庭是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巫昌祯说,“像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形式的包办强迫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采取暴力,则触犯刑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功能。同时实行婚姻自由,也就意味着要以爱为前提,感情才是缔结和维系婚姻的道德基础。如果感情已经消失,那么结束这种死亡婚姻将是明智的选择,强制维系无感情婚姻是不符和道德原则的。但感情破裂是一方的过失引起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道德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配偶一方有过错的,有的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有的触犯刑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有层次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参加审议的人员均表示,调整婚姻关系,除了法律手段,还有行政、道德的手段,仅靠婚姻法不可能解决千万个家庭的所有问题。法律规范的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同时还要加强道德的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利明认为,婚姻法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家庭关系涉及亲情、夫妻感情等问题,这些感情问题属于心理范畴,具有琢磨不定、难以把握的特点,也难以识别判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不应是法律约束得越多越好,介入得越深越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地等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法律。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复杂问题,立法时没有简单化地处理,而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该交由法律处理的问题在有关条款中得到了体现,不应由法律处理的则没有涉及,较好地坚持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
  
  长期从事伦理学研究的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瑛认为,“包二奶”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提倡家庭婚姻道德,发挥道德在婚姻家庭中的影响,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对一些问题起到积极预防、事半功倍的作用。同时,修改后的婚姻法,为家庭婚姻道德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像一夫一妻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隐含和体现了一种道德精神,作为一种导向,提倡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矛盾应当协商解决。而提倡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又将为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铺平道路。只有道德和法律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才能给每一个家庭提供温馨的避风港湾,为社会营造更加安宁祥和的氛围。
  
  吕诺 沈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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