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昨天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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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3:52 |
大力遏制“包二奶”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新华网消息 备受亿万群众密切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昨天获得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婚姻法修正案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在李鹏委员长的主持下,出席昨天下午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27票赞成、1票反对、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内容涉及了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急需规范的诸多问题。 ——关于大力遏制“包二奶”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新的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关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及财产处理,该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关于夫妻财产,该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该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保护军婚,该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过错赔偿,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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