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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讯: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婚姻法修正草案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3:56

  中新网北京四月二十八日消息(记者谭宏伟)备受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在经最高立法机关的三次审议后,今天获得通过。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这个草案交付本次会议表决。在李鹏委员长的主持下,出席今天下午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27票赞成、1票反对、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内容涉及了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急需规范的诸多问题。
  
  ——关于大力遏制“包二奶”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新的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关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及财产处理,该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使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夫妻财产,该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婚姻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该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保护军婚,该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过错赔偿,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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