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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挽留一段婚姻 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25 3:26:23

■陈沵橦/制图

  白云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钟晓东介绍广州首例“人身保护令”裁定

  “阿君的离婚案,可以说是我办理案件中家暴情节最严重的,经过综合判定,给她下达了‘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钟晓东法官告诉记者,这也是广州首例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这一纸“人身保护令”背后有着什么样的心酸故事,最终又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案例

  从拍拖开始施以暴力

  阿明(均为化名)是典型的“凤凰男”,阿君是典型的“孔雀女”。

  2005年,阿明和阿君在一个饭局上认识,阿明对美丽大方的阿君一见钟情,随后展开强大的追求攻势,最终俘获阿君的芳心。那时候,阿君还在外地读研究生,阿明则在广州工作,异地恋虽苦,但两人还是坚持了下来。

  2006年毕业后,阿君来到广州,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没过多久,两人就结婚生子了。在外人看来,这是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暗藏在背后的心酸痛苦却只有阿君一人知道。

  其实阿明打阿君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05年他们刚谈恋爱的时候。那一次,因为阿明从广州来学校看阿君,室友告诉他,阿君和一男生出去了。当阿明找到阿君后,在回学校的公交车上,阿明第一次打了阿君。

  诚恳的道歉获得原谅,但第二次还是发生了。这次,发生在他们刚结婚的2006年,阿明很有兴致与阿君讲着老家的事情,阿君却表现得不太关心,这也成了家庭暴力的原因。

  “保护令”也保住了家

  再一次的道歉换来再一次的原谅。

  可是,让阿君失望的是,随后的两年,被丈夫虐打从来没有停止过。

  2011年,无法忍受的阿君趁阿明带儿子回老家,偷偷从家里搬走,住进了朋友家。阿明知道后,便一直以电话短信骚扰。阿君之后一个人搬到了市郊,没有告诉任何人。阿明不但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带着年幼的儿子去阿君的工作单位大闹一场,甚至以死相要挟。这次争执让阿君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信心。

  随后,阿君申请离婚,出于对阿明的惧怕和对自己人身的安全,阿君又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最终,法院通过了申请,阿君获得了人身保护令。在法院的沟通下,阿明恪守裁定,不再骚扰、跟踪、威胁及对阿君实施暴力。2011年5月,阿明与阿君签订协议,对阿君表示愿意改正并作出承诺,考虑到儿子尚小,阿君决定再给阿明最后一次机会,搬回了家。

  裁定

  “保护令”有效半年

  白云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及省法院《人身社会保护裁定适用指引》,阿明的行为扰乱了阿君正常生活,阿君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遂于2011年4月作出了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阿明殴打、威胁阿君或其亲属;禁止其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禁止实施跟踪、窥视;禁止其进入阿君工作场进行人身威胁及妨碍申请人正常工作活动,有效期为6个月。

  对话法官

  “和好如初,是我最想看到的”

  “她真被阿明打怕了,没有任何安全感,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极度摧残。”办案法官钟晓东说,这是他经手众多离婚案件中,家暴情节最严重的一宗。“不过最后他们能够和好如初,这是我最想看到的”。

  记者:为什么出现这么严重的家暴情节?

  钟晓东:因为阿明觉得打阿君很理所当然,是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在他的概念中,女人在家就应该听从男人,妻子就是附属品,家里就应该以他为中心。这主要是他们两人成长环境不同,阿明在农村长大、阿君出生在城市,观念上存在差异,所以会有矛盾。

  记者:此前有人申请过人身保护令吗?

  钟晓东:在阿君之前,曾有人向我们法院申请过,但基本都是证据不足,而且事后这些当事人也撤回了申请。阿君的申请之所以可以下达,主要是因为她的证据很充足,加之在与阿君的沟通过程中,确实发现阿君长期遭受阿明的虐打,对她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所以我们审查后,对阿君作出了人身保护令裁定。

  记者:在执行上有什么难度?

  钟晓东:“人身保护令”具有强制力,但其实并不是万能的,法院作出裁定后,在后期执行很多证据都需要当事人自我取证,另外还需要公安、居委会多方面配合,目前它的潜能还有待进一步挖掘。当然,有申请想法的当事人一定要做好充分取证的工作。

  采访结束时,钟晓东告诉记者,“人身保护令”发出后,在法院的沟通下,阿明严格遵守裁定,不再骚扰、跟踪、威胁及对阿君实施暴力。阿君有感于阿明态度诚恳,且儿子尚小,所以决定再给阿明最后一次机会。随后,两人达成充分谅解,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链接

  1.何谓人身保护令?

  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一般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

  2.申请条件

  首先申请人应是受害人,并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另外,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如今很多受害人都不知道有此保护令,法官在审案的过程中会根据情况行使一定的释明权,告知有此制度)。

  3.申请时间

  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以及其他需要制止家庭暴力的紧急情况下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15日内提出诉讼,逾期没有提出诉讼的,保护令自动失效。

  4.有效期

  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作为广东省高院指定的两家试点单位,白云区法院民一庭于2011年组建了家事审判合议庭,对人身保护令案件进行审查及处理,黄埔区法院的家事审判合议庭也可以处理类似申请。)

原文链接:“人身保护令”挽留一段婚姻 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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