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婚姻法焦点问题诠释(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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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4:23 |
新华网消息 据法制日报(记者阎军 吴坤)5月13日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5月11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民法室主任王胜明,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通过的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群众意见采用率较高 有记者问:此次婚姻法修改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群众来信三千多封,请问对这些意见的采用率有多高?采用的标准是什么? 胡康生:截止到2月28日,法工委共收到各界群众来信、来函、来电3829件,后来又陆续收到一些,大约共有四千多件。报纸、期刊和网络等媒体也刊登了数以千计的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意见。这是近几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人数最多的一次,也是提出意见最广泛的一次。人民群众对原来婚姻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提出了意见,意见集中于如何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如何解决自1980年以来出现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包括:“包二奶”,家庭暴力,无效婚姻,离婚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何保护妇女、儿童等弱者合法权益等。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修正草案时关注的问题基本一致。因而,对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率比较高。另外,有些群众在来信中提出,婚姻法修改的面应更宽一点,如亲权问题,涉外婚姻问题,人工生育技术及生育的子女法律地位问题等。对这些问题我们都予以了认真考虑。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两个渠道来解决,一是有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条件成熟后再在法律上作出规定;二是有的属于应用法律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解决。 离婚时要保护无过错方 有记者问:此次修改婚姻法对离婚提出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如何实现离婚自由? 胡康生: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自由。新修改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离婚如果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就不存在有无过错的问题。对于诉讼离婚,此次修改婚姻法时,根据20年来的司法实践,规定在五种情况下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其中,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而离婚的,不能说哪一方有过错。而因虐待、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属于一方有过错。在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有过错的一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他“包二奶”后,还以此为条件提出离婚,情理上讲不过去。这个意见有一定道理,但情况比较复杂。国外确有类似的规定,但也有限制: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不提出离婚的,视为原谅了配偶的错误,不能再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请求。根据新修改的婚姻法,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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