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6名外嫁女状告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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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4:33 |
新华网杭州5月10日电(记者谢云挺)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能否享有与户口所在地村民同等待遇?引人注目的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何宅村6名被剥夺分配受益权的外嫁女状告村委会一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金华婺城区法院撤销了何宅村村委会关于户口长期未迁出的外嫁女不享受村集体经济分配的规定,并由村委会支付给每位外嫁女一万元。 去年10月12日,何宅村六名出嫁女蒋春花、何去芳、朱丽娟、蒋根凤、朱柳青、何春芳,向婺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何宅村委会、何宅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认为两被告作出的《何宅村村民经济分配享受条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1992年12月20日前婚嫁人员不享受村经济分配待遇”的内容,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这一规定的相关内容无效,并判令原告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婺城区法院婺南法庭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作出的有关规定系行使内部管理的行为,故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同年10月20日,法庭裁定驳回六名原告的起诉。 裁决后,六名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2000年11 月16日,中级法院同样驳回六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6名出嫁女对这一结果并不认同,她们向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在有关书函中明确指出:土地补偿费“在分配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平等的分配受益权”:“村民大会通过的农嫁非妇女少分或不分土地补偿费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省有关规定。农嫁非妇女以分配方案违法,要求平等分得土地补偿费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2000年12月26日,六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再次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制定《何宅村村民经济分配享受条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1992年12月20 日前婚嫁人员不享受村经济分配待遇”的内容无效;判令被告支付每位原告一万元。法院受理了六名妇女的这一诉讼。 婺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何宅村委制定的分配规定中,涉及出嫁女部分,系按当地农村俗成的村规民约而作出的规定。涉及征用土地各项补偿的使用方案的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由村民会讨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党员干部会议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均无权作出决定。且制定的村规民约或决定均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利。抵触部分应属无效。农村妇女结婚后,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可以保留当地户口,也可以把户口迁往配偶所在地。结婚后,农村妇女及其子女与户口所在地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原告外嫁后,何宅村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将原告的户口迁出,故原告仍可享受何宅村村民的同等待遇。被征地后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村民,应当享有平等的分配受益权。被告剥夺原告分配受益权,是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予纠正。
原文链接:浙江金华:6名外嫁女状告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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