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冒妹妹之名登记结婚 |
|
作者:黄海等 文章来源:楚天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0 14:20:14 |
(记者余皓 实习生彭静 黄海 通讯员晓文)女方冒用妹妹之名,持假身份证登记结婚,14年后男方诉诸法院提出离婚,如此离婚案该如何办理?昨日,受理该案的江汉区法院一名法官称“官司实在罕见”。
林红、李伟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李伟发现妻子的秘密:她的真名叫林芳(以下称林芳),却一直以妹妹林红的名义与自己谈恋爱,结婚登记时也是冒用“林红”之名。
追问之下,妻子道出实情:她来自红安农村,自幼父母离异,她随母生活,妹妹林红则随父并于1990年取得武汉市的户籍。与李伟相识后一心想嫁给他,为便于多接触及谈恋爱就一直冒用武汉的妹妹之名,结婚登记时用的也是假身份证。
李伟虽心有芥蒂,但也未深究,直到十多年后两人感情出现危机。今年8月1日,李伟向江汉区法院递交离婚状,理由是与妻子感情不和,妻子冒名持假证登记骗婚。
据受案法官称,李伟虽然提出离婚,但心里也很茫然——与林芳这14年来算不算结婚?这样的离婚案法院该怎么审理?
特殊“离婚”案律师界四种观点
记者昨日采访武汉多名律师,对该起离婚案存有四种看法。即:林芳冒名登记结婚,一开始就属于无效婚姻,两人之间并不存在离婚诉讼,李伟仍属自由身;尽管林芳持假证登记,但结婚证上是她的照片,具备法律效力,李伟应就虚假登记向民政机关反映,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林芳和李伟的结婚登记虽无效,但两人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法律处理是一样的;李伟状告林红要求离婚有明确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准予离婚。 原文链接:女方冒妹妹之名登记结婚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博士要离婚 痛斥妻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下一篇文章: 离婚不退房 律师兄弟被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