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两年 适用新法被判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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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4:51 |
本报讯 (记者邹高翔 通讯员周弘凡)妻子离家出走超过两年,丈夫起诉要求离婚。5月14日,黄埔区法院南岗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这是广州首家适用新《婚姻法》判决的案件。 原被告对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1998年10月8日,被告雷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陈某遂起诉要求离婚。 南岗法庭经过审查,发现这一情况完全符合新《婚姻法》25条第三款第4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这一判决有何意义呢?据承办法官介绍,它标志界定离婚的标准,由“感情破裂说”进入到“婚姻关系破裂说”,标准更加细化,利于操作。 新闻链接 原《婚姻法》第25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条并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为“感情确已破裂”。4月28日颁布的新《婚姻法》采纳了“婚姻关系破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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