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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妇女有田可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5:51

  人民网武汉6月11日电 记者龚达发报道:日前出台的新《婚姻法》,与旧法相比,第四章“离婚”第39条增加了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平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简单一句话语,重要一项权利,这亏了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罗萍。
  
  据当地长江日报报道,今年4月1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珮云来到武大,听取武大妇女研究中心汇报,了解到中心在湖北作了妇女土地权的调查并发表相关论文。她便饶有兴趣地向课题负责人罗萍询问了有关情况。
  
  原来从去年上半年,罗萍教授在湖北黄冈、咸宁、黄石等6城市作了题为“湖北农村离婚与丧偶妇女权利保护”的调查:在400余名受访妇女中,只有42%的农村离婚妇女和异地再婚妇女分得了土地;另外58%未分得土地,有的加入打工妹队伍,有的暂住娘家,看娘家兄嫂脸色过日子,有的妇女匆忙再婚,也有的一直在为土地而四处求人。
  
  罗萍教授立即撰文指出:农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本身就是一种以夫权为中心的性别歧视,是变相剥夺了随着婚姻变动而变动居所的妇女的土地权。在经济方面,土地权的丧失使离婚与丧偶妇女有劳动能力没处使,造成生活困难。同时,土地权确认农民身份,没有土地的妇女就成为了“社会边缘人”,由此带来“身份危机”,不少妇女只好走上外出打工之途。这无疑增加了农村妇女离婚和丧偶后再婚的“心理成本”和“社会成本”。
  
  彭珮云听完罗萍教授的汇报,便叮嘱她:“你一定要尽快将论文传给我,这对新《婚姻法》的制定很重要。”几天后,罗萍教授的调查报告放在了彭珮云的办公桌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婚姻法》时,彭珮云发表了将农村妇女土地权写进新《婚姻法》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4月28日,新《婚姻法》果真设立相关条款。
  

原文链接:农村离婚妇女有田可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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