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难挡家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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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先博 文章来源:南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21 23:37:29 |
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 实习生李文杰 离开法院,“人身保护令”能否起到保护效果?2010年起,广东省内法院试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意在保护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人。该制度试行三年,多家试点法院反映,该制度目前存在执行难及部门配合不足等问题。比如,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法院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仅靠法院的力量难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人身保护令”发放并不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称“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经审查后核发的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行为进行限制。据省高院统计,从2010年到2012年8月,广东省共发出75份人身保护令。目前,广州、深圳、珠海等15个区级法院在试行该制度。
虽然该制度已经试行三年,但不少试点法院告诉记者,目前发出人身保护令并不多。广州黄埔区一名法官解释,这是因为人身保护令是临时性救济措施,国内还存在立法缺失。此外受害人收集证据意识不够等因素,都影响了“人身保护令”发放的审理环节。
省高院相关法官进一步介绍,比如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发生在私人空间,即使邻居知晓,也很少干预;从家庭暴力方式看,目前国内法规主要以受害人身体伤害程度来界定是否遭受家庭暴力,但目前有地方法院审理过的案子中发现,不少受害人还遭受着精神暴力。“这种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法官如果不去求助心理医生,根本没办法去搜集证据及证实证据。”
有了保护令有受害人仍丧命
虽然“人身保护令”明确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少法院总结试点工作时介绍,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法院正常工作之外,仅靠法院的力量难以使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保护。“最佳选择是公安机关参与协助人身保护裁定,但有些地区的基层公安不愿意这么做。”珠海香洲区法院的一名法官介绍,有些基层派出所的公安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不配合。
一名基层法官告诉记者,此前,曾审理过一宗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受害人申请到了“保护令”。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受害人在回家取衣服时,被施暴方残忍杀害,“虽然受害人曾想找公安求助,但因为公安只是口头告知,对施暴方的约束力不强。施暴者根本没当回事”。也有地方法官反映,为配合“人身保护令”有效执行,除公安外,妇联等部门也应该积极参与,“但有些基层地区的妇联工作人员都不知道此制度。受害人去求助,也没有用”。
建议
有效地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
目前,多家试点法官建议,家庭审判涉及妇联、公安、医疗卫生及相关社团组织、基层单位等。建议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重点解决公安、妇联参与全省范围内建立发家庭暴力联动机制。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妇联有协助法院执行生效裁决文书的规定,但鉴于人身保护裁定的特殊性,本着“先试先行”的精神,应在此方面有适当突破。此外,还应该加大“人身保护令”的宣传力度,避免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了解这项制度。 原文链接:“人身保护令”难挡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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