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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社会转型的晴雨表 (1)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6:06

  没有哪一部法律的修改和催生会如此万众瞩目和众说纷纭,这不仅是因为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在于婚姻法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
  
  回眸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1980年的重建、直至最近再次修订的历程,我们不难从中感受到社会风云的急剧变幻,制度和观念层面的文化冲撞以及私生活领域的社会控制模式的嬗变。
  
  1950年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
  
  实质——婚姻制度的一场革命
  
  主旨——男女平等 婚姻自由
  
  1950年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正如陈绍禹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不仅是因为家庭婚姻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且由于“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在新中国诞生之初“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成了新生的社会肌体上已经衰败的细胞,障碍着新社会健全有力的发展,为着新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建设力量的增长,特别是为着解开一切束缚生产力的枷锁,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革,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也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以“促进具有一切意义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的意义”。
  
  说旧婚姻制度把“绝大多数妇女投入奴隶生活的深渊”并非言过其实。从当时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看,婚姻案件占多数,大部分是妇女要求解除不合理婚约(如童养媳)和婚姻关系,其中因不堪丈夫或公婆虐待、不满意包办买卖婚姻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所导致的妇女非正常死亡的现象也相当严重。据山西省五十多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1至10月发生妇女人命案464起,其中被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2%。
  
  尤其恶劣的是一些干部多方干涉、压制妇女离婚。如山西孟县一妇女提出离婚,被该村党支部书记痛打40大板,以示惩罚;兴县二区某村干部给离婚妇女上背铐;文水县一村长在其妹离婚后,竟派民兵将其妹送回,强迫与前夫复婚,结果造成重大伤害。可见新旧婚姻制度交替过程中斗争的激烈。
  
  1950年婚姻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无疑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次重大革命,对于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把妇女从社会底层解救出来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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