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于逃离婚姻,以为能够获得自由,却往往只能独自吞咽孤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家事审判的诸多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离婚案件可设置3个月冷静期的规定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有部分声音认为,这是对“离婚自由”的干涉。
对此,笔者只能说,如果婚姻没能教给你责任,也许法律可以。
“离婚自由”的迷思
“离婚自由”本不存在。
婚姻从来便是两个人的事。解除婚姻关系当然需要双方同意,就像他们曾因共同的意愿走到一起。翻遍婚姻法,只会看到“婚姻自由”,而这个词的实际含义是禁止包办婚姻。对于离婚,法律的规定是“双方自愿”。
是的,没有“离婚自由”,只有“离婚自愿”。换句话说,原则上夫妻一方不能仅凭自己一个念头就决定婚姻的命运——这不是“自由”,而是“任性”。
但是,观念是个很奇妙的物事。有些东西我们本来并未拥有,但却以为自己拥有,于是它真的成为了“现实”,比如“离婚自由”。
透过历史的广角镜可以发现,婚姻正在遭遇危机。民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全国结婚登记301.7万对,同比下降5.7%,而离婚登记却达到97.4万对,同比上升1.7%。更糟糕的是,从2003年开始,离婚数量上升的趋势没有改变过。
在最高法公布的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中,2017年离婚案件比2016年略有上升,达140万件,而77%的原因为“感情不和”。
我们无法得知每一起离婚案件背后的具体原因。但可以肯定的是,与以往相比,今天的婚姻要么缺少严肃,要么缺少宽容,要么缺少善意。因为我们比以前更加认同:离不离婚我说了算,且只由我说了算。
所以,当有人告诉我们离婚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时,我们感觉自己的“自由”遭到了“粗暴干涉”。当法律告诉我们冷静,我们反而觉得更急躁了。
真正的自由是认清自己的心
离婚冷静期这项制度,不少国家早有实践。有些国家甚至设置了在离婚后一定时间内不得结婚的“结婚冷静期”。
《意见》走得没有这么远。它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关于这条规定的两个细节,笔者觉得有必要点明一下。
第一,适用离婚冷静期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长期以来,对于冷静期的一项担忧是这会成为法官拖延判决的借口。尽管冷静期只适用于冲动型离婚案件,但离婚纠纷到底是不是因为一时冲动,仍需由人来判断。客观地讲,在一些前期试点中确实存在一定偏差,难免引发一些忧虑。
于是我们看到,最终离婚冷静期制度采用了“三方同意”模式。法官觉得婚姻仍有挽回余地还不够,必须由夫妻双方点头同意才行。你也许已经发现,这实际上仍是“离婚自愿”的体现。不愿再给婚姻一个机会?那就拒绝。
第二,离婚冷静期并不意味着案件被搁置。在离婚冷静期内,法院仍会开展调解、调查等工作。这有助于法官对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走向“死亡”作出判断。即使没有离婚冷静期,这些工作仍要开展。所以,离婚冷静期并未浪费时间。
因此,如果我们看到离婚冷静期的身影,那一定是彼此还未放弃希望。人最难的是认清自己的心,这是“自由”的真正含义。
家庭值得司法付出更多努力
在更大的视野中,离婚冷静期折射出“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按照《意见》的规定,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法院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对当事人家庭、子女等情况进行调查,在案件进行中可以建议当事人接受心理疏导,当事人还应当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有人惊呼:法院怎么干上居委会的活儿了?
原因很简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家庭之中,我们第一次成为父母的学生,又第一次成为子女的老师。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这样的家庭值得司法付出更多努力。2016年5月,最高法拉开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序幕。两年来,全国法院创新工作机制,组建专业化队伍,逐渐开创了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意见》正是这一过程具有标志意义的最新一步。
司法不曾剥夺我们的自由,只是提醒我们承担的责任。如果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那么正是由于司法的保护与干预,才让我们能够全情享受家庭的温馨。
原文链接:家事审判改革引热议:离婚冷静期是干预“离婚自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