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宁宇
一对夫妻分居20多年,丈夫在儿子出生后便分居,子女跟随母亲生活,家庭各项费用基本都由母亲负担。如今丈夫提出离婚,妻子要求丈夫补偿子女成长等各项费用,法院该支持吗?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今天(12月10日)介绍了这样一宗案情。
毕某(男)与朱某(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两年内生育一儿一女。日前,毕某以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到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要求离婚,而朱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毕某补偿子女成长等各项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毕某与朱某在儿子出生后便分居,毕某离家,子女跟随朱某生活,家庭各项费用基本均由朱某负担。诉讼中,毕某和朱某的女儿表示,在其记忆里从无父亲的陪伴,从未体会到父爱,从未收到过父亲支付的抚养费,仅在奶奶过世时见过父亲;儿子表示其对父亲毕某如陌生人一般,从未叫过爸爸,回来次数寥寥可数,也从未收到过父亲支付的抚养费,从小是母亲、姐姐拉扯长大,父亲对其而言仅是一个概念。
对于离婚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毕某、朱某虽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但双方已分居二十余年之久,二人缺乏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然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毕某是否尽到对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及朱某据此主张的经济补偿问题,法院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包含金钱上的付出,但更多的是时间、精力的付出,且时间、精力的付出不是金钱所能替代或衡量的。
毕某自其儿子出生后不久便离家,常年生活在外,即便如其所述外出务工并每年支付2000-3000元给朱某,但结合本地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及涉案家庭的客观情况,该费用显然不足以保证正常家庭生活所需;另毕某陈述其每年定期回家探望四五次,但却对其子女的受教育情况不甚清楚,可见其对子女亦是缺乏足够的关爱;现子女均已成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该二人均表示其在成长过程中未曾感受过父爱,对生父毕某的感情均十分淡薄,而对生母朱某感情深厚;上述足以说明,毕某对于家庭、子女,不仅在金钱上付出微薄,在时间、精力上更是几乎没有付出,显然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补偿问题,法院指出,朱某多年来独自抚育两个子女,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多,而毕某不但未尽丈夫的责任,而且未尽父亲的责任。
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虽毕某、朱某并未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但因毕某离家多年,二人分居两地,双方财产并无交集,实际已为各自所有,故现朱某主张毕某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补偿金额,毕某陈述其身体较差还欠下债务,但并无举证证实,为此,法院结合近二十余年本地的生活消费标准、毕某的离家时间、朱某所领取的毕某村中分红及军人退伍补助、毕某和朱某子女所需抚育的年限等情况,酌定毕某补偿朱某15万元。
毕某、朱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广州男子常年不回家也没尽责任 被判赔妻子一大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