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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夫妻财产分割之困:离婚可加速刑案资产甄别?
作者:王茜 李诗韵 文章来源:新浪法问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9/9 2:21:26

  新浪法问 王茜 李诗韵

  自五个月前徐翔妻子应莹提出离婚以来,围绕着这对百亿夫妇的话题热度不减。应莹在七夕发表了一篇颇为感伤的自述文,再度引爆舆论,堪比黄金档的连续剧。

  2017年1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徐翔案一审宣判,徐翔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应莹在文中表示,自徐翔入狱以来,自己独自一人为家庭操劳的同时,还要参与上市公司管理,“这其中辛苦烦累和困顿,早已让我精神透支。”然而,“最纠结的就是青岛法院对冻结资产的甄别问题迟迟没有进展。”

  她称徐翔案发后其家庭名下大概接近210亿元的资产都受到查封,包括泽熙系公司资产、徐翔父母名下以及其夫妻名下的所有资产。此外还包括一些关联朋友的资产也一并查封。

  “多年来一直要求青岛法院尽快甄别涉案查封资产,对涉案朋友、对家中老人和对狱中的徐翔,都有一个交代,我本人真的问心无愧。事实如此,矛盾的根源在青岛法院,最后的压力却在我一人身上,我能奈何?

  在我本人所有手段都无法求解的情况下,我申请与徐翔解除婚姻关系。与我而言,我本人希望换一个身份,重新有一个站位和角度。

  站在一个离婚妻子的角度,我依然希望青岛法院能够加快速度甄别资产,现在是我要求分割我们家庭共有的合法财产,为我和儿子获得一份应有的资产,这一切是合法,也是合情合理的。不可否认,徐翔有一些违法行为,他本人也认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家庭的合法资产也要受到剥夺和没收。”

  但是,离婚是否真的会影响刑事案件的资产甄别进度呢?资深律师们对此有不同看法。

  离婚可以加快刑事案件资产甄别?并非如此

  一位要求不具名的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可以判离。离婚时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个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前提是合法财产,这就可能会需要依据之前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来做判断。同时,离婚与否理论上并不会对刑事案件的资产甄别有影响。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指出,“依据相关报道,应莹在2019年7月3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笔录的时候,再次确认本案只需要法院处理离婚和抚养权,财产问题另案主张。那么,黄浦区人民法院本次审理的离婚案应该是不涉及财产处理的。所以,我认为,并不能得出离婚案的开庭或者离婚后对于徐翔冻结资产甄别有加速的效果的结论。

  如果应莹坚持要求在离婚案中处理财产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以及现有报道内容,青岛中院正在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权属和性质予以甄别后依法作出处置,而目前尚无处置结果,黄浦区法院有可能中止离婚案的审理。”

  他同时对新浪法问表示,“徐翔等的案件重大,复杂,财产甄别估计也比较复杂,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为何选择诉讼离婚?或为甄别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有律创始人王英军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裁判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是否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法庭查明离婚诉讼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就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准予离婚的裁判。

  他对新浪法问表示,“对于本案而言,如果徐翔同意离婚,离婚的途径除了诉讼还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走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徐翔妻子之所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是希望通过离婚诉讼,让法院去甄别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对徐翔被冻结财产做出法律上的认定和区分。

  所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法庭查明符合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法院就应该支持徐翔妻子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如果判决离婚,一种可能性是对财产做出处理,另一种可能性是不对财产做出处理。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法院驳回诉请,不判决离婚。”

  事件走向:如果双方同意 调解离婚可能性很大

  根据应莹提交给法院的离婚《起诉状》,她有四项诉讼请求:1,判令和徐翔离婚;2,判令夫妻双方所生之子由应莹抚养;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徐翔承担。

  应莹在《起诉状》中提到,“被告长期被关押,原告只能独立抚养孩子,生活苦难,致夫妻双方失和,现要求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财产依法处理。”

  据媒体报道,上海黄浦区法院已经于7月31日通知应莹,她与徐翔离婚案将于8月底在青岛监狱开庭审理。应莹能否如愿离婚呢?

  针对此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向新浪法问表示,一般来说首次起诉离婚法院是不会判决同意的,因为现在离婚的一个核心判决标准就是感情破裂。“像(应莹)这种情况(法院)还是能够看出来感情很深的,并不是说一下子就感情破裂,我估计在证据方面是有问题的。”

  不过他也表示,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实际上是无法干涉的,“双方都同意离婚,在不涉及财产分配情况下,一次性通过调解离婚可能性很大。”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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