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告丈夫重婚 丈夫法庭上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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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6:42 |
上海市一对白领小夫妻,新婚不久便发生隔阂,丈夫出走。当妻子找到丈夫时,他却已经与新女友同居。妻子一纸诉状追究其重婚犯罪刑事责任。昨天,长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韦某与陈某1998年1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去年3月6日登记结婚,12月3日举办了婚礼。但自当天起,陈便挑起事端。今年1月23日,韦遭受陈的无礼言行后逃回娘家。后来,她曾多次欲与陈修好,却遭拒绝。不多日,陈瞒着其父母及妻子,与另一女子邵某在本市茅台路一处同居。原来,自今年1月底起,陈就与这名去年就结识的“K房女”邵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其同居小屋内的家具及房门上,贴满了印有“喜喜”字的红色心型贴纸。经了解,陈与邵某在今年3月6日举行了“婚礼仪式”,还向朋友赠送喜糖。韦某认为,邵某明知陈有配偶,仍公开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明显的犯罪故意。韦某并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邵某民事赔偿3万元。 被告辩称,房内的“喜喜”字贴纸是邵某最初入住时贴的,后来又贴了一些。喜糖是陈单位同事结婚发的。所谓的“婚礼仪式”,也只是一顿好友之间的饭局而已。 双方经辩论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被告陈某颇为动情地流着泪,向妻子韦某及其家人说对不起,并表示如今不知如何弥补妻子及家人的损失,希望取得韦某的原谅。邵某也向韦某表示了歉意。 审判长最后征求韦某意见,是否愿意调解解决,韦某不同意调解。 长宁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小资料 非法同居与重婚的法律界限记者就非法同居与重婚的法律界限,采访了长宁法院该案审判长仲正康。仲法官说,重婚以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婚姻一夫一妻制度为构成要件,其行为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或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其犯罪是直接故意的。而非法同居的特点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公开双方的夫妻身份,两人都未结婚或一方不知或不认为对方已婚。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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