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男子竟伪造“结婚证”提交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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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湖北经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2 0:36:18 |
3月25日,
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办案法官发现,
李某提供的结婚证属私自伪造,
系虚假证据。
快来跟小编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庭审现场
案 情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
于2002年3月6日
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因感情不和,
今年1月7日,
原告李某到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办案法官发现,
李某提供的结婚证属私自伪造,
系虚假证据。
伪造的结婚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李某的不诚信的诉讼行为
属于伪造重要证据,
考虑到李某的行为只是为了离婚起诉
并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且认错态度较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对伪造证据的原告李某
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当事人李某缴纳罚款
李某表示,
因保管不善结婚证遗失,
自己就找朋友在路边摊上“办理”了一个,
现在是后悔不已。
认识到错误后,
3月25日,
李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来源: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为离婚,男子竟伪造“结婚证”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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