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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离婚冷静期”可能给弱势方带来更大痛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5/22 15:14:45

蒋胜男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代表作有《芈月传》《燕云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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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审议民法典草案是本次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5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建议,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谈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可能给弱势方带来更大痛苦


 

新京报:本次人代会,你打算提交哪些议案、建议?

 

蒋胜男:我打算提交8个建议,关于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应该删除的建议;呼吁著作权格式合同尽快推出的建议等等。

 

新京报:为什么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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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条即为社会热议的“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引发了社会较大争议。条款出台的初衷本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在已经确认失败的婚姻中被迫延长痛苦,甚至因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为冲突,很可能结果与良好初衷适得其反。

 

新京报:你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蒋胜男:根据《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等相关调查,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绝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婚姻大事的。法律不应该用少部分人的情况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不能因为要对冲动型离婚给予冷静期,而忽略了将近95%的其他类型离婚当事人的权利,没有理由让全体离婚当事人因为这极少数人而买单,增加痛苦。

 

如果强制全员实行“离婚冷静期”,那么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很可能给男女双方特别是弱势一方带来更大痛苦。比如一方利用“离婚冷静期”,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共同财产;恶意借贷或者与亲友串通伪造借条、制造共同债务;加剧施暴、虐待、严重威胁等行径,毁灭出轨、家暴证据等等,使弱势一方陷入绝境。

 

“冷静期”增加离婚成本,导致结婚更谨慎

 

新京报:有学者解释说,“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家暴、虐待以及吸毒等恶习,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

 

蒋胜男:虽然有规定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必要设“离婚冷静期”,但要如何判断这个家庭是否该设冷静期,标准是什么?谁来认定?无法落实,这也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再者,因为民间家务事避讼畏讼传统观念的影响,最终走向诉讼离婚的情况偏少。而且离婚诉讼中还存在着“久调不判”“多数驳回”的现实存在,在诉讼离婚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人为再增加协议离婚难度,容易造成更多社会问题。

 

新京报:还有其他理由吗?

 

蒋胜男:“离婚冷静期”违背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让全员强制进入“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权某种意义上的背离,也是对公民理应对自我负责行为的承担义务能力所做的剥夺。

 

“离婚冷静期”还可能引发结婚率与生育率降低。根据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来看,我国从2014年以来结婚率连年走低,由9.6‰降至9‰、8.3‰、7.7‰。2018年更创新低,只有7.3‰。

 

任何一种关系模式,如果只有顺畅的进入机制,没有顺畅的退出机制,都会影响人们选择进入的意愿,让人们变得谨慎。结婚也同样如此。当离婚的成本变高,变成不能说离就离,而是经历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的拷问才能离时,对于那些想要步入婚姻的人们来说,无疑增加了望而却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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