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共有的婚前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内还贷及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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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2 22:29:54 |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离婚分割,最高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配偶一方可以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但是,针对系争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及他人(通常为其父母)名下共有的特殊情形,应当如何分割,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见,最高院已经明确,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存在婚内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婚内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
对于具体如何计算婚内还贷及增值部分的金额,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多种“公式”,应该说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裁判规则,对此本文不展开赘述,暂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对上述法条的释义作为参考,也即,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但是,对于涉案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及他人名下的特殊情形,目前的立法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裁判规则。 原文链接:与他人共有的婚前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内还贷及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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