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上看到一位女法官说,她办了个离婚案件,要求原告把离婚证原件上交法庭。
她说,这里面的含义你懂的。
我研究了好一会儿,才想明白,这位女法官想说的是她想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收回结婚证原件,这是30年前我在法院工作时确实有过的做法。没想到,现在这个老传统还在一些法院保留。
问题就来了:这个做法有什么意义?
首先让我把当年的习惯做法说一下。我们知道,离婚有法院的诉讼离婚和婚姻登记机关的协议离婚之说,协议离婚要制作《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可以说,与结婚证相对应的离婚证,对大多数国人来说是比较熟悉的。
我们说法院的诉讼离婚。
调解和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的我们不说。
我们就说离婚的,有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
调解离婚后,当事人拿到的是一纸《民事调解书》。当年许多人对这个调解书不认可,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拿法院调解书换离婚证的做法。
判决离婚,还有个生效证明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便于相关部门判断对当事人所持的一审离婚判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在1991年10月24日印发了《关于第一审区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对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
不过,从2021年1月1日起,根据最高法院法释〔202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序号为94的该项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废止。
这是为什么,我想了好久,或许可能与这个文件有关。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41.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由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此前,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只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而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上,往往会涉及双方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以及一些其他个人隐私问题,导致当事人在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场合中,不可避免地泄露了自己的隐私。
《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并明确双方的婚姻关系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的内容,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避免了因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尴尬,实现了司法便民、利民的目标。
法院之所以向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开具《离婚证明书》,是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户口变更、买房、银行贷款等事项时,为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须向有关部门出具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由于这些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各项情况记载非常详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或个人财产情况以及子女状况等个人隐私内容,会使当事人感到尴尬和不便。而《离婚证明书》不仅涵盖了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相关内容,隐去了个人隐私信息,而且加盖法院公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离婚证明书》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是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具体体现。
回到本文题目: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有必要收回结婚证吗?
从证据角度,核对原件没有问题,毕竟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但收回结婚证就意味着想判决离婚,不收回就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的思维还是值得商榷。
毕竟结婚证的收回与否与感情破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023年4月15日星期六
本文作者王学堂,来源自公众号: 法律学堂
原文链接:王学堂: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收回结婚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