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卖房 丈夫诉请赔偿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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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4:38 |
因夫妻关系失和,妻子瞒着出国在外的丈夫将房屋出售他人。丈夫从韩国赶回上海,将与买卖房屋有关的公证处、中介公司、妻子全部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原住房、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5万余元。日前,普陀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对丈夫的诉请不予支持。
决定卖房
陈先生想出国打工赚钱,得到妻子顾女士的积极支持。据顾女士说,当时她还向亲朋好友借了钱,把丈夫送出了国,原指望从此靠着丈夫过上优裕的生活,结果丈夫去韩国后不但没往家里寄钱,她还听到风言风语说丈夫在异国又有了新欢。顾女士没了经济来源,又要面对几万元的债务,她决定将夫妻俩共同居住的房屋卖掉。
回国告状
顾女士找了一家中介公司,委托其出售房屋,但隐瞒了丈夫出国的事实,她提供了一份由丈夫署名的虚假委托书。由于需要对委托书进行公证,顾找来一名男子,与中介公司一起去了公证处,并当面签了字。房屋出售后,顾净到手17万元。
陈先生在国外听说后,立即赶回国,并以委托书上签名非本人所签要求公证处撤消公证。公证处查实后撤消了公证。陈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公证处、中介公司、妻子共同承担返还房屋或安置相应面积住房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三方喊冤
法庭上,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只要持有效证件即可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处对当事人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无法实质性审查;中介公司认为,房屋买卖的过程均按照房屋交易的市场规则操作,造成目前的状况,在于顾女士隐瞒了丈夫出国的事实。顾女士则认为,自己陷入还债的困境,才不得不卖房。
丈夫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造成公证书不真实的原因在于顾女士的虚假行为,对此公证处不应承担责任。由于顾女士向中介公司提供了真实的户口簿等资料,且顾女士与陈先生的夫妻关系,使中介公司有理由相信顾女士具有代理权,因此中介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至于顾女士,虽然擅自处理了陈先生的财产,但两人为夫妻关系,且顾女士收取的房款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要求顾女士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上海法院网·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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