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180名女子有染 妻子离婚索赔获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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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7:52 |
至昨天下午4时30分,一起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判决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这意味着这例在我市尚属罕见的判决今天正式生效。 这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特隐去姓名)系1988年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夫妻。夫妻二人婚后一直没有子女,但双方在最初的几年里感情较好。从1992年开始,他们的婚姻生活开始走下坡路,二人时常发生争吵,感情变得淡漠,女方慢慢地发现男方有了外遇,且染上了性病。1998年,双方开始分居。今年,女方在男方的商务通里看到了他写下的日记,惊讶地发现男方在几年的时间里竟与180余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女方毅然地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及现住房归自己所有,并要求男方给付损害赔偿费6万元。 法庭上,被告承认自己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也承认对原告的感情发生过危机,但表示要改正缺点,重新陪伴原告过好日子。被告称他们10年的夫妻感情也不易割舍。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被告自1992年起与180余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丧失了作为丈夫的职责,丧失了最低的道德水准,对夫妻感情破裂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如下:1双方当事人离婚;2共同财产中的彩电及共同存款11万元归原告,其余共同财产归被告;3现住房归原告居住,原告给付被告住房补助6万元;4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万元。 昨天,记者就此案的判决采访了主审法官张文峰。张文峰介绍说,《婚姻法》修改前,没有明确过错方的损害责任和赔偿,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案的被告虽然没有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过错非常大,是直接造成离婚的原因,原告属于无过错方,这样的判决符合修改后《婚姻法》的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精神。 摘自《大连新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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