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热点 >> 正文

国家民政部:实施强制婚检无法可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4:54

  在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后,一些地区的婚检率甚至降到了零!而低婚检率所带来的新生婴儿疾病也有所增加。针对这一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政协副主席、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谭家驹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就提交了国家应对强制婚检予以恢复的建议。在本次大会期间,谭家驹代表收到了国家民政部做出的明确回复:再度回复强制婚检在现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没有法律依据,政府应对一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婚检费用采取适当减免政策,使想婚检的人检得起;对于疾病传播较为严重的地区,政府应当投入必要的经费,使婚检成为国家的一项福利政策。

  新婚姻法未明确禁婚疾病

  国家民政部在其为谭家驹代表作出的回复当中指出,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并不意味着对婚检制度的否定。相反,我们认为婚检对婚姻当事人、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婚姻登记条例》之所以没有要求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其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前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如花柳病、麻风病,已不再是限制当事人结婚的条件。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其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名称,而是将问题留给以后的法律予以明确。

  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到《婚姻检查条例》出台两年多的时间里,卫生部、民政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召集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座谈论证哪些疾病禁止结婚,以便在《婚姻登记条例》中予以明确,但专家学者普遍认为,虽然有些疾病影响生育,但结婚和生育毕竟是人生的两个不同的阶段,任何疾病都不应剥夺两个真正相爱的人结婚的权利,因此,《婚姻登记条例》也没有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国有效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任何疾病是禁止结婚的。这就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不管当事人持有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结果如何,都必须依法予以登记,是否检查该证明对婚姻登记工作已经没有实质意义。

  同时,由于婚姻法也没有对婚前医学检查作出强制性规定,作为与婚姻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也不应当强制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该项改革也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

  低婚检率应引起政府反省

  民政部在回复中指出,条例实施后,很多地方反映出的低婚检甚至零婚检问题使人感到惊讶,同时也值得政府部门深刻反思。一项强制推行了10年的婚检制度为何未能深入人心?一项于国于民都有利的制度为什么离开了行政强制的保护伞后如此不堪一击?这到底是人们的认识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或是婚检制度问题?

  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在反省之后应当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首先,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宣传力度。卫生、计生及民政部门要携手做好宣传工作,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和保健意识,提高人们对疾病预防和优生优育的认识。应当将对疾病的预防和优生优育知识提前到中学生阶段进行普及,这才能真正达到预防的效果,等到男女双方感情发展到要求结婚建立家庭时再要求进行强制婚检,这对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来说已经是一种形式了。其次,婚检部门应为当事人婚检营造一种更为规范化和人性化的服务。使婚检的项目更规范,费用更合理,服务更热情,让婚检真正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

  另外,国家对一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婚检费用要采取适当的减免政策,使想婚检的人检得起,对于疾病传播较为严重的地区,政府应当投入必要的经费,使婚检成为国家的一项福利政策。

  信息时报·王道斌 蔡民

原文链接:国家民政部:实施强制婚检无法可依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