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影响婚姻家庭质量的杀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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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0:11 |
今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婚姻法的施行,这是我国继1980年之后对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新婚姻法在强化了己确立的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上,有针对性地补充了一些禁止性条款。这些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对婚姻家庭造成损害而作出的规定。
家庭暴力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日益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这是由于西方国家的社会制度和人们的意识形态造成的。在我国,近几年来家庭暴力现象也不容忽视,它是影响婚姻质量和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当前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亟待遏制的行为,由于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再加上受市场经济的浪潮冲击,一些人特别是在家庭中经济地位具有优势的人,特权思想比较严重,以经济收入的多少来取代在家庭中的地位,无视配偶的人格和尊严,认为我有钱,就有了一切,谁都得听我的;还有些人,封建夫权思想的残余仍留在头脑中,大男人主义作怪,把配偶、妻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殊不知,今天的社会已进入21世纪,是开放、文明、法治的社会,这些思想早已与当今时代格格不入了,男女平等,不仅体现在思想平等、政治平等、社会地位平等,也体现在法律上民事主体的平等,妇女作为社会和家庭中的个体,不仅在社会上享有与男同志同等的各种权利,而且在家庭中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包括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任何违背妇女的意志,都是对平等民事主体的侵犯,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还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公诉。
因此,新婚姻法的实施,对防止家庭暴力,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都有着十分重大作用。
要禁止家庭暴力,并不是某一时期、某一阶段的事情,也不是靠哪一个人能制止的,而要靠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努力。我认为应从几方面去做,一是大力加强全民文化知识的教育学习。提高个人的文化素质和修养水平,提高人的文明程度,使个人的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相适应,形成个人、家庭、社会良好协调;二是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特别是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他们的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人人愤之的风气;三是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严重实施家庭暴力,不顾社会公德遗弃家庭成员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新的婚姻法的实施给我们特别是广大妇女、儿童和老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新的婚姻法的实施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深信,通过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广大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必将更加幸福美满,我们的社会也必将更加文明进步,更加稳定。
原文链接:家庭暴力:影响婚姻家庭质量的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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