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让一男子拥有两妻 依法抗诉再审解除荒唐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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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2:45 |
从去年7月25日到今年10月23日,谷安彪“合法”地同时拥有两个妻子,这不是上帝对他格外恩赐,而是由于法院的错判造成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谷安彪向四川省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后立即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近日,四川省高级法院经过再审程序,纠正了这起错案。
手续不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
1996年12月15日,谷安彪与傅某一起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要求离婚。在民政局,两人填写了离婚申请、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工作人员审查了这些手续,但因两人没有出示结婚证、户口簿、女方身份证等证件,民政机关当天没有给两人办理离婚登记。12月17日,两人又来到顺庆区民政局,谷安彪出示了其单位出具的关于谷安彪申请离婚的批复及婚姻状况证明,但仍未出示两人的结婚证明、傅某的单位介绍信、户口证明及身份证。考虑到谷安彪再三表示结婚证遗失,并且其单位的证明均有双方的个人资料,民政机关遂给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领取了离婚证。
前夫再婚前妻状告离婚无效
1997年8月1日,谷安彪再婚。2001年,傅某突然以当年离婚手续不全、民政机关违反程序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上级民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她和谷安彪的离婚登记。上级民政机关复议后维持了离婚登记。傅某即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外,还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顺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机关在办理傅某与谷安彪离婚登记时,仅凭谷安彪所在单位的证明,在傅某未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其单位证明的情况下即为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这一行为属于工作疏忽。但考虑到离婚登记时间长达5年之久,双方也无法相处,况且谷安彪已与他人结婚,家庭生活很稳定,因此不予撤销两人的离婚登记。
二审判决撤销离婚登记
一审宣判后,傅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到民政机关申请离婚的,必须持户口证明、身份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证件方能办理。但民政局在傅某缺少法定证件、不具备离婚登记必备条件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违反了有关规定,民政机关的这一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应予撤销。去年7月25日,二审法院判令撤销两人的离婚登记。
撤销了离婚登记,意味着谷安彪与傅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合法有效,而谷安彪又已与他人再婚,这样,谷安彪便“合法”地同时拥有两个妻子。
抗诉结束一夫二妻关系
由于二审法院的判决,谷安彪在法律上拥有两个妻子,这不仅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而且还让谷安彪背上“重婚”的罪名。迫不得已,谷安彪向四川省检察院申诉,要求还自己一个清白。
四川省检察院审查案卷材料后,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10月23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再次判决,认定虽然民政机关在办理谷、傅两人的离婚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两人自愿达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并亲自到民政机关申请离婚,两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该瑕疵不足以成为撤销离婚登记的理由。结合两人的离婚登记已发生法律效力,谷安彪又已再婚的事实,法院不应撤销两人的离婚登记。
这样,谷安彪在“合法”地拥有两个妻子1年零3个月后,终于不再涉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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