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 有价值可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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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5:40 |
民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指出,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中新网
原文链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 有价值可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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