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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与婚姻暴力实证研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1:33:44

家庭暴力纠纷不应适用调解,因为施暴人和受害之间权利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调解往往只符合施暴人的利益,它不仅无助于暴力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使暴力升级。20此观点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完全否定调解在解决婚姻暴力方面的功能不符合中国国情,但引进该机制应慎重与优化。

  4、设立防止家庭暴力基金会。

  该项基金会的主要用途:设立妇女庇护所、建立心理咨询机制、完善处理家庭暴力的调解机制、开展该项目研究等。

  5、寻求外力介入。

  受害者如无力解决婚姻暴力问题,可寻求亲朋好友、邻居、单位及妇联组织的帮助。外力介入,会降低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6、建立庇护所。

  从世界范围而言,英国、美国、瑞士等国均设立“妇女避难所”。中国香港在政府资助下成立 “和谐之家”专门为受虐妇女提供庇护服务21.是否建立庇护所,学术界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设庇护所过于超前,不适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设立庇护所,不是简单机械将其模式移植中国。这一机构对受害者可应急救助,缓解受害者的伤痛与绝望,增加受害者的选择。

  7、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干预机制。

  有学者认为当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最渴望得到安慰和帮助。22

  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社会干预机制与支持网络,旨在协助受害者从中获得力量、自信或其他社会性资源。如医务人员是婚姻暴力结果的见证者,建立反家庭暴力医疗档案不容忽视。

  (二) 制止婚姻暴力的法律构思

  《婚姻法》(修正案)有关家庭暴力规定较为概括、原则,难以操作,因此尚需完善。笔者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建议制定统一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

  因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未对施暴者设置严厉的处罚体系,导致无法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婚姻暴力)。笔者对新婚姻法实施后处理的20件涉及婚姻暴力的离婚案件调查时,发现没有1例因婚姻暴力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笔者对内蒙调查中,认为有必要制定制止家庭暴力法案的人占绝对比例。其中男性认为有必要的比例高出女性19.08个百分点,反映出男女两性对家庭暴力危害程度认识的差异。《中国区域性妇女受暴力侵犯研究报告》提出了25项帮助受虐妇女的措施与方法。其中被调查者认同率最高的的一项:出台反对暴力侵犯女性权利的法律为92.08%.让妇女自觉抵制家庭暴力(婚姻暴力),须从法律高度认识家庭暴力(婚姻暴力)。一些地方性制止家庭暴力行规的出台,为全国制定统一制止家庭暴力法案提供了参照 .该法立法模式应立足国情,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精萃,体例不宜庞杂,应包括立法宗旨、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与范畴,强化责任体系。可从民事、刑事、行政等多视角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

  2、建议完善相关法律。

  (1)完善我国妇女法之设想。

  在妇女法中完善妇女就业权、教育权及人身权的保护规定,从宏观上冲击性别结构,强化妇女法律地位,有助于制止婚姻暴力。

  (2)改革我国现行《婚姻法》之设想。

  我国《婚姻法》在预防和制止婚姻暴力方面仍显乏力。充实相关条款,纠正某些弊端,已是当务之急。

  第一,建议拓宽夫妻人身关系范畴。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4条至第16条从姓名权、活动自由权及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等方面对夫妻人身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但它遗漏了一项重要内容,即夫妻应尊重彼此性权利。笔者认为缜密界定夫妻人身权范畴,会有效减少婚姻暴力的发生。

  第二,建议科学界定离婚之标准。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采取了例示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方法界定离婚标准。笔者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更科学。因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精神、性生活及物质生活的共同体,只有三者均遭破坏,才意味婚姻关系完全破裂。但笔者认为离婚标准改革应是立法技术更趋严谨,不应冲击感情在离婚中的主导地位,如人为限制离婚,会使受害者在合法空间内受到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

  第三,建议完善分居制度。

  《婚姻法 》(修正案)规定离婚理由之一,即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我国夫妻分居不经任何司法程序,分居期限要求过长,利用合法身份,分居期间婚姻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审判经验,笔者认为夫妻分居一年较为科学。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法律多有此制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70条规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有权停止共同生活。”笔者认为夫妻非因法定事由但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停止同居或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样有助于控制婚姻暴力。

  第四,住房问题上强化性别关照视角。

  笔者调查发现离婚案件中,女方无房居住而撤诉或是对判决不满占一定比例。1993年、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在住房上作了临时性、过渡性的规定。我国妇女法第44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离婚妇女房屋所有权。《婚姻法》(修正案)强调对生活困难一方从住房等方面予以帮助。但住房市场化的严峻形势,无疑使经济弱势的女性处于更尴尬的位置。弥补法律疏漏,改善妇女在住房上的被动地位,将有助于妇女走出婚姻暴力之误区。

  (3)建议刑事立法明确承认婚内强奸。

  夫妻间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在国内外学术界和司法界颇有争议。迄今为止,多数国家刑事犯罪立法对此持否定态度,主要理论依据:第一,契约论。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特殊契约,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夫妻性生活的合法性与自愿性就不容置疑;第二,暴力论。认为婚内强奸不应针对性行为本身,仅针对丈夫实暴行为及由此造成的身心伤害;第三, 报复论。认为允许妻子控告强奸,会导致丈夫处于提心吊胆状态,唯恐妻子报复。

  我国刑事立法是否存在婚内强奸亦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间不存在强奸问题。因我国传统家庭模式占相当比例,出现这一现象在所难免。如承认婚内强奸,打击面过宽;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赋于夫妻性关系合法,并不意味无视性尊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虽然我国刑法强奸罪主体未排除丈夫,但因法律规定不明朗,实践中易导致分岐与误区,但笔者认为应慎重处理。将婚内强奸纳入立法研究视线有助将此类犯罪率控制到最小限度。

  (4)建议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

  消除家庭暴力涉及到各部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第10次会议要求所有成员国设立有充足财产和权威的高级政府机构。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在政府设立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中国已具备与国际接轨的条件。笔者认为在该机构的设置上应突出司法机关的保障作用,将司法机关作为保障妇女人权的前沿阵地。如设立保护妇女儿童合议庭。河北邯郸市、沧洲市、张家口市等地均设立了此类法庭。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设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室。同时社会团体、其它企事业单位和权力机构应建立协调联动支持机制,既惩治、谴责施暴者,又为受害妇女提供物质与精神帮助。

  建立和完善反家暴的社会与法律干预机制与模式,应突破传统研究框架,注意我国与国际社会存在的研究与认识上的差异,从多维角度尤其是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观察与分析中国婚姻暴力现象,帮助妇女走出婚姻暴力的误区与低谷。

  表1   家庭暴力是否包括精神暴力(内蒙)%

  家暴是包括精神暴力  包括  不包括  说不清

  总体  77.70  12.23  10.07

  男  74.07  14.81  11.12

  女  80.87  10.59  8.54

  表2   丈夫是否打妻子(吉林省 ) %

  丈夫是否打妻子  没有  偶尔  经常

  有效人数  77 55  21

  百分比  50.33  35.95  13.72

  表3  妻子是否打丈夫(吉林省)%

  妻子是否打丈夫  没有  偶尔  经常

  有效人数 122 44 9

  百分比 67.88  35.95 5.45

  表4  丈夫是否打妻子(北京)%

  丈夫是否打妻子 没有 偶尔 经常

  总体 86.89 13.11 0

  男 80 20 0

  女 96.15 3.85 0

  表5   妻子是否打丈夫(北京)%

  妻子是否打丈夫 没有 偶尔 经常

  总体 90.38 9.62 0

  男 89.29 10.71 0

  女 91.67 8.33 0

  表6   是否赞同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内蒙)%

  赞同 说不清 不赞同

  总体 42.5 37.17 23.33

  男 43.14 37.25 19.61

  女 42.03 31.88 26.09

  表7  原因调查(内蒙)%

  原因 经济 说不清 性格

  总体 46.60 34.95 18.45

  男 42.86 42.86 12.28

  女 49.18 29.51 21.31

  1 玛尔塔。廷达  卡伦。布思:《迁移。性别。社会变化回顾和再阐述》,天津师范大学妇女研究中心译编《妇女与发展》,1993年5月,第81页。

  2 参见李英桃:《社会性别视有下的国际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3 张李玺  刘梦主编:《中国家庭暴力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4 孟宪范:《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妇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334页。

  5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问题。思考。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6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总项目-《全国家庭暴力现状和态度调查分项目》:《现状、态度和预防-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调查结果报告》(未出版),2002年11月,北京。

  7 荣维毅 黄列主编:《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117页。

  8 王雷鸣:《紧锣密鼓修改婚姻法》载《人民日报》2000年8月30日第9版。

  9 孟宪范《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妇女》,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6月,第328页。

  10 孟宪范《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妇女》,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6月,第328页。

  11 参见仪缨:《1993年妇女问题研究最新观点综述(下)》,载《女性研究》,1994年,第2期第5页。

  12 同11。

  13 李秀华:《特殊妇女群体婚姻家庭权利之实证研究》,见刘伯红主编:《女性权利-聚焦,劳动法。和,婚姻法。》,2002年当代中国出版社,第268页。

  14 张李玺  刘梦主编:《中国家庭暴力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15 参见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1月。

  16 中国社会科学院妇女研究中心:《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妇女》,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341。

  17 张李玺、刘梦主编:《中国家庭暴力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18  李秀华《特殊妇女群体婚姻家庭权利之实证研究》,见刘伯红主编《女性权利-聚焦,劳动法。和,婚姻法。》,2002年当代中国出版社,第279页。

  1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妇女人权性别与法律研究》2004年北京,第33页。

  20 荣维毅 黄列主编:《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86页。

  21 香港公益金资助机构:《和谐之家一九九三年报》,第7页。

  22 田鹰《援助的手 再有力些》,《中国妇女报》2000年10月17日第3版。

李秀华·(女,山东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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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社会性别与婚姻暴力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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