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条例不适用军人 军人婚姻登记执行原规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1:02 |
针对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是否适用于军人的问题,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昨天回答记者提问说,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据张明亮介绍,军人的婚姻登记办法是否修改还要由民政部与军队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目前仍要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据了解,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原文链接:新婚姻条例不适用军人 军人婚姻登记执行原规定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8条网友意见送交高法
下一篇文章: 取消强制婚检有违婚姻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