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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同性之间禁止结婚 网上查询防止重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1:45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19日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同性之间结婚,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给同性恋者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是张明亮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做上述表示的。张明亮说,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有关规定,同性之间禁止结婚。(完) 

  民政部:个人婚姻状况将“有网可查”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19日表示,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预计明年全部铺开,并将在3年内完成。届时,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公民即可通过有关部门查询和了解当事人另一方的婚姻状况。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陈光耀介绍,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已提上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日程。民政部开发的可在全国联网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软件正处于调试运行阶段,各地区婚姻登记的局部联网也在积极建设中。 

  据了解,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完成后,有关部门将可便捷地通过网络查询到公民个人的婚姻状况。如今,上海、广东等省和南京市已设计了相关统计软件,下一阶段,民政部将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数据库,统一所有数据接口,实现全国联网。 

  陈光耀说,目前,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最大的困难是数据的录入。例如全国保存了近20年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中近10年保存得最为齐全,估计约有8000多万对的统计数据需要录入,工作将异常繁重。

  新闻背景:婚姻登记5大难题需要解决 

  从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实施以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婚姻登记制度不断完善,结婚登记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但我国婚姻登记尚有5大难题没有得到解决,部分群众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造成事实婚姻状态大量存在。 

  影响婚姻登记的5大难题是: 

  一、受封建残余思想和传统习俗的影响,部分群众认为举行婚礼,有了仪式即算结婚,认为结婚登记与否并不重要。 

  二、因为婚姻登记制度不健全,群众到了婚姻机关办不了登记,或因为擅自提高可结婚最低年龄等某些“土政策”,限制了群众正常结婚登记。 

  三、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有禁不止,如婚检乱收费、计划生育押金和户口迁移保证金等,使得群众不堪重负。 

  四、因为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而造成婚姻登记困难。 

  五、因为法制宣传不够深入,或者因为人们法制意识淡薄,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为逃避监督管理,故意不登记。

  让爱一路走好——《婚姻登记条例》热点透视

  入秋的北京,金风阵阵。繁华的西单商业街一家婚纱店里,来自北京一个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小张和女友,正为即将到来的大喜日子挑选着婚纱。 

  “我们结婚时就不用再麻烦单位开证明了。”谈起即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小张一脸轻松。 

  《婚姻登记条例》给国人的婚姻生活送来真诚的祝福:给你浓浓人情,让爱一路走好…… 

  单位证明“下岗” 折射政府职能转变 

  新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声明,无需再经单位点头。“如今的年轻人办手续可简单多了!”得知这个消息,65岁的张大夫回想起自己的经历不禁感慨万千。上个世纪70年代,在北京一家医院工作的张大夫,因为“家庭成份不好”,被打成“地主狗崽子”。虽然和女友感情很好,但结婚得经单位政审。像老张这样的“黑五类子女”那时根本不敢想像能得到单位同意和“根正苗红”的革命后代结婚。 

  据了解,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随后,国家先后在1955年、1980年、1986年颁布过3个婚姻登记办法,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从1994年开始施行的。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婚姻管理处的肖登峰认为,长期以来,中国人结婚、离婚都离不开工作单位或街道这两个“婆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不合时宜。不仅会限制一些循规蹈矩、却没有单位或基层组织为其出证的人的婚姻自由,造成未婚同居现象的加剧;同时也无法堵住通过作假、欺骗等方式开具证明的人办理登记,还给某些基层组织、单位乱收费创造了条件。 

  按照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只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认为,单位只有介绍情况的义务,并没有干涉婚姻自由的权利,目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足以证明个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名称上有明显变化。”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王震宇说,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到《婚姻登记条例》,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到“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二字的消失,意味着政府施政理念的重大变化,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 

  婚姻将变得更脆弱?民政部说“不” 

  在北京中关村一家软件公司做程序设计的小李,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会辞职到外地旅游。公司里像他这样的年轻人为数不少。如今,小李的女朋友对取消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有点担心了。“虽然说让单位或街道开证明挺麻烦,可现在的人员流动这么快,缺少单位证明这个渠道,男女双方该怎样才能互证互信呢?婚姻变成完全个人的行为,是否会让结婚、离婚变得更加儿戏?今后的婚姻家庭是否会变得更脆弱?”小李的女朋友不无忧虑。 

  “我国民法早已确立了法律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分析说,作为行为主体,男女双方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每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事实表明,现行的一纸证明也并不能真正堵住违法(如重婚)行为。另外,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以及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刑法也有关于重婚罪的处罚规定,这样就从法律制度上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保证。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还透露,婚姻登记工作的网络化管理已提上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日程。目前,民政部开发的可在全国联网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软件正处于调试运行阶段,国内各地区婚姻登记的局部联网也在顺利进行中。这位负责人很有信心地说,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完成后,有关部门将可便捷地网上查询公民个人婚姻状况。 

   取消婚检:有人欢喜有人忧 

  婚检是否构成婚姻登记的要件?这一问题一度引起社会的热烈讨论。新条例取消了关于办理结婚手续前要进行婚检的规定,本着各人对各人健康状况负责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再负责管理强制婚检的事宜。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自主到医疗机构检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在旧的婚姻登记制度中,一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传染病的人是不予以登记注册的。于是,在现实生活中,既有顺利通过婚检、拿到大红的结婚证的美好画面,也有因为被查出一些疾病,有情人难成眷属的憾事。更多的人则是在奔波之后发出一声长叹:结婚好难! 

  68岁的马女士两年前丧偶,经人介绍与69岁的退休干部陈先生相识。今年6月,他们走进婚姻登记部门,可让他们感到尴尬的是,他们还被要求出具单位婚姻状况证明并进行婚检。马女士不解地问:“要说出于优生优育的目的,让年轻人进行婚检是必要的,可为啥我们老年人也要如此?”马女士一气之下干脆推迟了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她说,要等到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再去登记。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吴亦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结婚是公民一种合法权利,不能让公民独立人格受到单位的制约。而婚检作为婚姻健康的保护措施不能用国家行政法规来强制性实施,新条例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婚姻自由”的精神,这是一种社会进步。 

  对于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取消强制性婚检,山西省介休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中心主任樊金荣有些担心。他对记者说,取消婚检,将可能危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介休市2000年的婚检统计,在当年接受婚检的4056名男女青年中,检出传染病69例,其中梅毒和淋病5例,其余为乙型肝炎。可以看出,婚检为新婚夫妇指导婚育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他认为,由于目前中国老百姓对许多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不了解,如果取消强制性婚检,许多真正有病的“准新人”可能会逃避检查或者不懂得去体检。 

  凸现人性权利 彰显时代进步 

  结婚离婚无须单位、街道“点头”,婚检不作强迫要求……《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不仅是政府部门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也向人们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政府管理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对人性和自由的主张给予充分保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刘珍15年来审理过不少离婚案件,也见到过一些关于重婚、隐瞒事实而要求离婚的当事人。这其中就有出具假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不办理结婚登记就生儿育女的。刘珍说,按照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或街道其实无法为一个人的婚姻状况承担责任,同时,也让不少人感到个人的权利受到了伤害。取消单位出证,更好地保护了个人的隐私,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婚前医学检查也是一样,检出疾病的人让他们自我决定是否结婚,也是对人权的尊重。 

  “这次条例修订是一个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发动民主、不断革故鼎新的过程。”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几十年来,中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屡经变迁,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新世纪新阶段,这场高举着“以人为本”“婚姻自由”大旗的新变革将在中国婚姻登记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原文链接:民政部:同性之间禁止结婚 网上查询防止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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