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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外生子 妻子获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7:03

    丈夫管某长期不回家,并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妻子李某怒诉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管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500元。

    李某与管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1990年生有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1998年以来,管某长期不回家,李某曾收到匿名信说其丈夫在外有女人,但管某称其是生意上朋友,为此事二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01年5月管某亲笔写下“悔过书”,面对丈夫的“悔过”,李某原谅了丈夫。然而,管某并没有因此收敛,一不顺心就对李某打骂,并继续和他人同居,于2005年2月生育一子。

    2004年9月,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管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500元。管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李某所述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事实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以离婚的直接原因系管某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所致,管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现有证据载明管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足以认定李某主张的事实,管某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李某要求管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5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中国法院网·车苗苗 周瑞生 勒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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