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作虚假公证骗取妹妹遗产被判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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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7:07 |
9月15日,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继承遗产纠纷案件,利用虚假公证骗取遗产的云梦县沙河乡某村村民周某及其母亲陶某,被判返还贝贝和闻闻现金6.5万元。
1989 年11月,云梦县沙河人喻某与周某之妹珍珍(化名)未办结婚登记而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0年3月20日生育一女贝贝,1993 年2月15日生育一子闻闻。1999年5月6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喻某和珍珍的同居关系,同时确定贝贝由珍珍抚养,闻闻由喻某抚养,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喻某所有。2004年11月,珍珍意外死亡,未留下遗嘱,其生前在建设银行孝感市支行有两笔设有密码的存款共计11万余元。
2005年2月28日,周某为提取上述存款到云梦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在办理公证时,周某称珍珍有母亲陶某、女儿贝贝,隐瞒了还有一子闻闻的事实。随后,陶某持云梦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到建设银行孝感市支行将上述存款取走。另查明,贝贝现随喻某共同生活。5月16日,喻某以贝贝、闻闻为原告,自己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周某、陶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人返还财产73467.46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在办理公证文书的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主观上有协助陶某支取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该笔存款被取走。上述行为与贝贝、闻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周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为处理珍珍后事所产生的费用,虽然周某、陶某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但应酌情予以考虑,二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应从珍珍的遗产中扣减。珍珍未留遗嘱死亡,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陶某、贝贝、闻闻按份额均等进行继承。周某、陶某共同侵害了贝贝、闻闻的合法继承权,依法应将属于二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承予以返回。遂判决陶某返还贝贝应继承遗产份额3.25万元,返还闻闻应继承遗产份额3.25万元,并由周某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陈群安 周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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