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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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9:05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文链接: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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