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四岁娘十八 结婚五年判无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1:25 |
一位未满十九岁的女子,已是四岁孩子的母亲,而孩子的父亲却已年近五十。12月2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张凤与李刚的婚姻无效。
1998年7月,年仅13岁的女孩张凤(1985年12月25日生)与长其28岁的男子李刚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9年10月6日,张凤以小兰的名义与李刚办理了婚姻登记,2000年8月19日生一子。2004年11月,张凤起诉要求与李刚离婚,诉讼中变更请求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庭审中,李刚则称不知张凤未达法定结婚年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至起诉时,原告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宣告无效。
中国法院网·秀金 英杰
原文链接:儿子四岁娘十八 结婚五年判无效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免费婚检“新鲜出炉” 婚前检查在尴尬中前行
下一篇文章: 共患难后富翁丈夫偷情 妻诉离婚要平分千万家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