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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闹离婚法院允许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1:44

    日前,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桩由怀孕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请求离婚的当事人不但是一名芳龄女青年,而且其还是即将分娩之时。她为什么将要在做妈妈的时候坚决要提起诉讼与丈夫离婚?人民法院同意她离婚吗?

    案情:

    话说2003年6月,20多岁的小伙子郭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百里挑一的女青年君君。二人一见钟情,不到半个月完就了婚姻大事。同年9月的一天,君君突然感到身体不舒服,丈夫郭某丢掉手边一切工作,赶紧送妻子去医院。经医生一检查,原来是妻子有了身孕。得知这一消息,使从此升为准爸爸的郭某更是眉开眼笑。打这一天起,郭某为保护自己的妻子和未来的孩子不受委屈,在各方面都对妻子考虑的周周到到、细细致致,郭某的朋友都赞扬他们两口子像《天仙配》里的董勇和七仙女。

    正当街坊邻居羡慕他俩夫妻恩爱时,丈夫郭某却突然陷入了异常痛苦之中。原来,他在一张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说是有对夫妻结婚不久,女的就怀孕了,而男的却认为妻子怀孕早不可能,所以,那男的就千方百计找有关方面鉴定,从而确定妻子怀的不是自己的孩子。为此,疑心极大的郭某也怀疑起自己的妻子来了。为了找到一些证据,他开始利用假上班真观察的方法跟踪妻子。跟踪了多天,他虽然没发现妻子有什么不轨,但是,他却回想起妻子与他刚结婚到怀孕那段时间里,每个月总有几天在外边住宿的情况。为此,疑团在他心中越来越大,伴随而来的是对妻子的质询、争吵和厮打。

    在暴力威胁下,受了委屈的妻子仍然出于维护家庭和睦的愿望规劝丈夫,可是,任凭自己怎样解释都说服不了丈夫,在此情况下,她只好来了个快刀斩乱麻,离开了他们共筑不到一年的爱巢。2004年5月中旬,君君来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与丈夫离婚。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看到即将就要分娩当事人,法官们,出于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考虑,苦口婆心地对夫妻俩一直规劝,告诉他们要慎重选择。然而,多天过去了,妻子君君想到丈夫不信任自己,还打骂自己的情况坚持要离,并声称孩子出生后由自己抚养,不需要男方郭某支付任何费用。在这对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争议、已丧失和好的可能的情况下,法官只好准许了他们的离婚协议。

    说法一:  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诉讼法律有规定

    李文涛(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庭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说明三个问题:一是讲,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二是讲,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三是讲,男方在上述时间内的离婚请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有必要时,才可以受理。这就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明确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新中国建立之前,广大妇女在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下,她们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自由择婚更是无稽之谈。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党和政府虽然特别重视对她们的保护和关怀,并出台了各种政策和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妇女、包括儿童,她们毕竟是社会、家庭、男人面前的弱势群体,再加上国家的法律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还不健全,所以,如果我们不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尽最大努力地保护她们,她们与男人的平等,在社会中的地位平等就很难实现。因此《婚姻法》规定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的规定就体现了上述对她们的特殊关怀。

    说法二: 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法官):上述案例中,妻子君君的离婚请求之所以被人民法院认可,除了其他因素外,主要是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致。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呐?这里要根据有关规定办事。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高法规定了如下方面的具体情况,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时,准予双方离婚:

    1、 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候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未和好可能的。

    8、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9、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0、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1、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 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5、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说法三: 应重视遏制家庭暴力

    周景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家庭暴力是造成婚姻破裂的重要方面。近些年来,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世界性问题。在我国,更是有愈演愈烈的势头,据国家有关方面统计显示,在对2.7亿户家庭调查中,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由此,每年有10余万户家庭在家庭暴力中解体。然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且妇女又是受害程度最深、最严重的一部分。所以,为遏制家庭暴力,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不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法律,而且,多次修改和增添了遏制及惩罚家庭暴力现象的内容,号召和鼓励家庭受害者与实施暴力者作斗争。比如;我国的《婚姻法》在50年中已修改三次之多,增添的遏制及惩罚家庭暴力的内容也多达十余处以上,充分表达了党和国家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度。

    根据以往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特别是给妇女造成的极大伤害,而很多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却不知、不愿或不敢采取反抗的态度,修改后并正在实施的现行《婚姻法》第五章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专门规定了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依法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方法,比如,该章第43条讲:“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又如该章第45条也讲:“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趸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开发 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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