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要求分担赡养费 老大称已养父亲而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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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1:28 |
因孩子不赡养自己,房山区窦店镇的殷某将几个子女告上法庭,法庭上老大认为已经承担了赡养已故父亲的义务,母亲殷某应由其他几个兄妹承担。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的殷某生有四个子女,丈夫于2001年初去世后独自生活,殷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几个子女不愿赡养殷某,故殷某诉至房山法院窦店法庭,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自己赡养费50元,并负担今后医疗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李某辩称与其余几兄妹有约定,由李某赡养父亲,其余几兄妹赡养母亲。李某认为自己已经赡养父亲13年,父亲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都是由自己负担,并按照母亲要求没有分割家庭财产,故自己已经完成了赡养义务,母亲应由其余几兄妹赡养。对李某的辩解,原告与其余三被告都认可有此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义务,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不因协议或约定废止。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之一李某,因一直赡养父亲,并独自料理父亲后世,给付原告殷某赡养费应适当减少。原告今后医疗费,应以其实际需要为宜,并以医疗单位出具的处方、票据为凭,由四被告平均负担。
最终,法庭判决李某每月给付原告殷某赡养费20元,其余三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殷某赡养费60元,医疗费由四被告平均分担。
北京法院网·唐晶晶 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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