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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娶“二奶”引发离婚诉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7:51

  事 件

  丈夫沉迷电脑网络,在网上娶了“二奶”,备受冷落的妻子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丈夫推上法庭要求离婚。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丈夫迷途知返,向妻子承认错误,二人才得以重归于好。

  被告张军与原告王芳是山东省宁津县城关镇人,二人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日子过得也较宽裕。自2003年2月起,这个令人羡慕的小家庭的平静生活被打破了,张军在朋友的影响下迷恋上了网络,频繁地出入网吧。后来,张军干脆自己买了电脑,一有空闲就在家中上网。有了网上的“虚拟世界”的寄托,张军不但不肯做家务,就连与妻儿的交流也越来越少。王芳对此非常不满,多次劝说,张军表面上有所收敛,可没过多久,便又恢复原样。这次,张军半夜偷偷上网被王芳看到,并发现他居然在聊天室还有一个“老婆”,并且二人无话不谈,关系很是亲密。王芳又气又恼,而张军对此的解释是图刺激,只是玩玩而已。二人为此大吵大闹。第二天,王芳就回了娘家。王芳觉得张军对自己冷落,就是由他在网上娶“二奶”引起,已伤害了她的感情,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 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军在网上娶“二奶”虽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但却明显违背伦理道德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对王芳的感情伤害是巨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张军网上娶“二奶”的行为已影响了夫妻感情,应当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王芳坚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鉴于张军与王芳婚后感情很好,又有年幼的儿子,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张军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痛哭流涕地请求王芳原谅,并发誓以后不再沉迷网络。王芳顾念夫妻感情,答应给张军一次改过的机会。夫妻二人终于重归于好。

  评 说

  如今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均报道过我国目前的离婚率明显上升,有人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是因为人们更加珍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情感质量,是更加看重感情的结果。笔者认为离婚率上升并不一定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其中有更深层次的东西值得我们去探究。

  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而最后走到分手这一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经济上的、生活习惯上的、文化差异上的,但主要还是因为感情出了问题。一方的出轨即有了婚外情,是造成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何为婚外情:一般理解为夫妻二人中的一方,在婚姻之外与其他人有了新的恋情,这明显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必须忠诚的义务,势必极大地伤害另一方的感情,难免造成婚姻解体的后果。

  本案中妻子以丈夫在网络上娶了“二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能有人会说妻子是小题大做,网络世界上的东西,比如此案例中的网上婚姻、网上“二奶”,纯粹是虚拟世界中的一种游戏,根本和现实生活搭不上界,更何况男方和他所谓的“二奶”压根就不曾谋面,虽然他们无话不谈,但远没到越轨到对夫妻中的另一方的背叛,女方以此理由提出离婚实属不该。

  笔者认为,实属不该的是男方的所作所为。打个比方,如果他和那个“二奶”不是在网上聊天,而是通过书信交流,并且信件的内容是“无所不谈”的,那么这些书信是否可以看作是情书,答案是肯定的。自己已有妻儿,还和别人保持这种关系,任何人都得指责他的不是。夫妻之间是最亲密无间的朋友,这种关系容不得第三者的介入,现在男方却和别人“无话不谈”,女方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之前女方也曾规劝过他,但他屡教不改,一错再错。他长时间耽于此事,不理妻儿,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了离婚诉讼。律师认为,男方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很高兴的是在本案中,引起事端的男方经过批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心生悔意,决定痛改前非,做出不再犯的保证并得到妻子的原谅,使夫妻二人重归于好,一个家庭得以保存。

  在这里笔者提醒那些年轻夫妻:网络生活要有度,“网婚”、“网恋”不可取,应该珍惜现实生活中的真情实感,千万不要游戏人生,“情感外泻”,否则势必落得劳燕分飞的下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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