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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犯病摔死女儿 都是没做婚检惹的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8:12

  去年农历腊月二十九那一天,眼瞅着就要过年了,江苏省新沂市瓦窑镇的村民袁增志到镇上匆匆忙忙办完了年货之后,赶紧回家,因为家里还有一个八个月大的女儿和他的妻子在等着他。可是回到家之后,当他一推开家门,眼前的一切让他惊呆了:地上一片血迹,女儿已经被人摔死了。
  
  袁增志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可爱的女儿会惨遭杀害,是谁对这个仅八个月大的孩子下此毒手呢?这时,袁增志猛然想到了自己的妻子何培玲。当时他出门前把孩子锁在了屋里,就是怕何培玲伤害孩子,没想到还是出事了。袁增志说,自从孩子生下来,只要听见孩子哭,妻子何培玲就烦躁不安,有几次甚至想置孩子于死地。
  
  随后,袁增志向瓦窑镇派出所报了案。公安人员请专家为何培玲做了医学鉴定,结果是何培玲患有精神病。据何培玲的父亲所说,何培玲早在1985年就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至今尚未治愈,只能靠长期服药来控制病情。案发时,由于孩子的哭声刺激了何培玲,导致她的精神病再次发作,才酿成了今天的悲剧。
  
  那么袁增志为什么会和一个精神病患者结婚呢?对此,袁增志说他当初根本不知道何培玲的病情,媒人也没对他提起过此事。袁增志叹口气说:“如果我要是知道她有精神病,是肯定不会和他结婚的。”据村民们反映,袁增志因为之前一直很穷,所以没结婚,眼看着人都快40岁了,还是光棍一条。
  
  2002年7月份,有人给他介绍了一个住在徐州城里的姑娘叫何培玲,袁增志自然很高兴,能够赶在40不惑之前结婚,又娶上一城里媳妇儿,谁能不乐意呢?两个人很快就见了面。在交谈中,袁增志觉得何培玲外表健康,谈吐自如,一点儿也不像个病人,心中暗暗决定:就是她了。那么当时介绍人有没有告诉袁增志有关何培玲的真实情况呢?对此,介绍人表示,虽然女方家长说过何培玲有精神病,但据介绍人观察她看上去很健康,与正常人无异,所以介绍人就把这重要情况隐瞒了下来。
  
  而年届不惑的袁增志并没有在意这些。2002年8月,袁增志和何培玲在见面不到二十天的时间里便匆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隆重的婚礼,没有喜庆的婚宴,在领到结婚证的当天何培玲就搬进了袁家。
  
  然而,婚后的生活并没有像他们所期待的那样平静。何培玲常常表示出对农村生活很厌烦,总想找机会回老家徐州。为了防止她逃跑,袁增志每天都把门锁上,但有一次还是让何培玲翻墙跑了出去。从城市来到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变使何培玲时常烦躁。袁增志担心了,他试探性地问妻子:“你是不是有精神分裂症?”何培玲承认了,并告诉丈夫自己得精神病已经十几年了。
  
  此时的何培玲已经有了身孕,无奈之下,袁增志只希望自己的细心照顾能够使妻子的病情得到好转。于是,他每天都会服侍妻子吃药,只要吃了药何培玲就和正常人一样了。为了让何培玲生下一个健康的孩子,袁增志开始减少妻子的药量。不久后,他们便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孩子的降生使袁增志更加期望自己能够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于是他给女儿起了一个好听的名字“婉情”,希望女儿的出生能够挽留住他和妻子的感情。
  
  然而,残酷的现实击碎了这个中年男子所有的梦想。生下孩子后的何培玲因为药量长期减少病情日益加重,情绪也更加不稳定了,三天两头的发病,一发病就大吵大闹。2003年农历腊月二十九日,过年的气氛包围着整个村庄,喜庆淹没了小婉情的哭声。而何培玲也正是在哭声的刺激下病情再次发作,将自己的女儿摔死在地板上。一个无辜的小生命早早夭折了……
  
  从2003年8月份开始实施的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条例》当中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但是袁增志和何培玲结婚是在2002年,也就是说他们适用的还是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当时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的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是需要进行婚前体检的,对于精神病患者只有在病情稳定了四年以上才可以结婚。但是从何培玲的病历上来看,平均每三个月她都会住一次院,而最后一次的病史记录是在2001年的8月6日。但是就在一年之后,何培玲与袁增志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在何培玲精神病尚未治愈的情况下,他们又是怎么登记结婚的呢?
  
  在新沂市民政局,记者找到了当时为袁增志和何培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登记员。登记员说她当时看到俩人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单注明:可以结婚。紧接着记者也看到,在何培玲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有关精神病”这一栏中填的是“无”医学意见是“可以结婚”。民政局就是根据这个证明材料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于是记者又来到为何培玲进行婚前检查的新沂市妇幼保健院,却发现何培玲在妇幼保健院的婚检档案中,精神病这一栏的记载是“有精神分裂症十年。”那么,妇幼保健院在向民政局出具何培玲的婚检证明时,为什么没有写到这些呢?对此医院解释说,因为何培玲的病情已经稳定在四年以上,已经不属于精神病人了。
  
  据何培玲的父亲说,何培玲从1985年患病至今,病情一直没有稳定更没有治愈。妇幼保健院的医师为什么会说何培玲的病情已经稳定了呢?医师说,他们经过询问得知,何培玲在10年前患有精神病,现在早已经停药,病情也稳定了10年,没有任何症状出现,于是医院放心的出具了可结婚的证明。
  
  在妇幼保健院的档案记载中,记者对“精神分裂症十年”的意思产生了质疑。医生马上解释说,“精神分裂症十年”不是指她患病十年,而是指在十年前患过病。而就在记者对档案进行拍摄的时候,妇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员突然拿出笔,在“精神分裂症十年”的后面加上了一个“前”字。于是,袁增志与何培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顺利拿到了结婚证。而现在面对这场不幸的婚姻,袁增志向瓦窑镇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和妻子何培玲离婚。
  
  2004年2月,法庭最终作出了认定他们婚姻无效的判决。何培玲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尚未治愈,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他们双方之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在采访中,我们始终没有见到何培玲。据她的父亲说,何培玲于2004年4月26日早晨6点多出门后至今没有回家。
  
  悲剧发生后,袁增志的家已是人去楼空。为了忘掉这段不幸的婚姻,他来到了江阴市一个小城镇打工,希望能在工作中将这段伤心往事遗忘。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卫生法学会郑雪倩理事。在本案当中,我们一个病人没有办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孩子活活摔死,她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吗?
  
  郑雪倩: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损害,经过法定的程序确认,他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根据我们国家民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是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责任。也就是她的丈夫应当是她和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出现这种问题,她丈夫应该承担责任。
  
  主持人:袁增志离开家的时候,他就应该知道潜在的危险。因为那时候他的妻子状况已经很不稳定了,经常隔三差五的就犯病,他还把他的妻子和孩子留在家里。出现了这样的事儿,应该说他作为丈夫,作为父亲他自己承担了所有的这种痛苦。
  
  郑雪倩:按照我们国家法律上的规定,精神病人他一定是在犯病期间是不能结婚的,病情稳定期间是可以结婚的。作为精神病来讲,结不结婚也不是一刀切的问题。作为结婚的当事人,《母婴保健法》里有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到婚检的鉴定机关去检查是否有严重的遗传疾病,指定的传染病,如果有精神病要看看是不是正好在犯病的期间。如果有这些情况,就不适宜结婚。要由我们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他们提出婚前的医学建议,建议他(她)暂时暂缓结婚。
  
  主持人:最后法院通过法律给了他们一个说法,宣告他们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和离婚的区别在哪儿?
  
  郑雪倩:我们国家的《婚姻法》第10条里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久经没有治愈的,在法律上就可以确认他的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他们俩之间不存在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也应当安排好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在他们同居期间,他们的财产还应作为一个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定的离婚条件里,并没有规定因为疾病的而准予离婚,所以离婚和无效的婚姻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主持人:当时虽然在做体检的详细报告上写着“患有精神病10年”,但是在婚检意见书上写着“同意结婚”,如果婚检机关在这方面出现了问题的话,它们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郑雪倩:婚检机关在这点处理得不够慎重,比较草率。10年的精神病史不应该凭她一句话就可以下诊断,而是应该进行检查,看她是在犯病期还是不在犯病期。如果我们婚检机关没有能力来判断的话,应当建议她到专门的治疗精神病的医院去进行检查。如果在专业的精神病院里也诊断出来她没在发病期,那我们婚检机关就不承担责任。
  
  《母亲婴保健法》第37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医师资格。
  
  主持人:之前很多人都在讨论为什么最新的立法当中,把强制性的婚检改成了自愿的,这个立法的用意何在?
  
  郑雪倩:从法律的制定上来考虑它是更加接近人性,但是不强制进行婚检不等于取消了婚检。应该让每一个公民自觉地考虑,婚检可以使我们双方增加进一步的了解,而且对我们今后的健康和幸福生活带来很大好处。卫生部2002年统计,在婚检中检查出不适宜结婚的人占了9.29%。所以从这个比率上来看,作为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自觉地去做婚检。
  
  主持人:不知道何培玲现在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她的病情怎么样,但是我们希望有相关线索的观众能够及时地和她的家人取得联系,她的家人真的非常担忧。我们也希望袁增志能够早日从痛苦的回忆当中摆脱出来。但是这个婚姻故事给我们所有人一个教训,婚姻不仅仅要有感情的基础,在结婚之前也应该考虑到健康的因素考虑。为自己,为今后的家庭负责任。更重要的是,提供婚检的医疗保健部门应该尽到自己的职责,为每一个婚检的当事人打下一个幸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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