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岁女儿非己出 泰和一男子获赔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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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0:33 |
江西泰和县年近40岁的刘某怎么也没想到,抚养了13年的女儿居然不是自己的亲骨肉,离婚后余恨难平的他将前妻告上了法庭。泰和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刘某获得了抚养前妻女儿的抚养费和精神赔偿共3万余元。 据泰和县人民法院介绍,刘某与前妻邱某1989年底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1990年5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了一女孩小琴,一家人生活得其乐融融。2003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翻看了前妻藏在抽屉里的日记,里面夹着一封妻子在1991年2月写给王某的信,但没有寄发,里面谈到了自己与王某有一个近4个月的女儿,刘某顿生疑虑。 2003年7月暑假期间。刘某将女儿带到北京,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同年8月1日,司法部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刘某与小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拿到鉴定结论后,刘某即提出与邱某离婚。泰和县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判决准予刘某与邱某离婚,小琴由邱某独自抚养。 离婚后的刘某想到自己近40岁依然独身一人,余恨难平。他认为前妻隐瞒女儿非自己亲生的事实,致使自己近40岁了仍然没有后代,使自己在经济上和精神上蒙受了重大损害,于是再次将前妻邱某告上法庭。 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小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没有抚养小琴的法定义务,邱某隐瞒了婚前与他人怀有小孩的实情,致使刘某误认小琴为亲生女儿而进行抚养,客观上也给刘某造成了精神伤害,邱某应补偿刘某已负担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邱某补偿刘某已支付的抚养费25605.81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原文链接:十三岁女儿非己出 泰和一男子获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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