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遗产该谁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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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3:43 |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收看安徽卫视《周末断案》。在芜湖市有一位孤寡老人,他的去世,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一场风波。老人既没有儿女,也没有直系亲属,但生后却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也就是这笔遗产引起了一场横跨安徽、河北两省,涉及九个家庭的遗产官司。那么这笔遗产之后到底应该怎么样呢?我们今天请来了当事人之一的李文志老先生,和原告的代理人丁宜江律师,先有请他们来到我们的节目现场。 (当事人上场) 主持人:在和两位进行交流之前,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记者对这件事情的调查走访,请看大屏幕。 (外拍) (解说)2002年元月4日,芜湖市第八中学退休教师李瑛在该市老年教师公寓去世。据校方介绍,这位生前在美术方面颇有才华的老教师终身未婚,直到去世时,他的档案中唯一能查到的亲人只有他在河北乐亭县老家的哥哥李玉玖。 在老人去世的第二天,芜湖八中向李玉玖拍发了一封电报。但实际上,李玉玖在数月之前已经去世,他和李瑛老人一样,也是膝下无儿无女。这封电报最后落到了他的堂侄李文志一家,李家闻讯后立即赶赴芜湖配合学校料理后事。 在整理老人遗物的过程中,大家吃惊地发现:这位一生生活非常简朴的老人却留下了一大笔财产:除了11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外,还有数张署名郑板桥的字画。 在善后处理就绪之后,李文志向校方提出了继承遗产的要求。他说明的理由是,李瑛老人生前与他家来往密切,尤其是在1999年后,老人在他的宅基地上建了两间房并且每年和他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李文志同期声:李瑛是我四叔。在1999年,这两间房子是我四叔出钱盖的,一切事务是我操办的,就是他出钱我盖的。盖上以后,住了两三个月,回到芜湖,李瑛我四叔回到芜湖,到2000年、2001年,每年来两次。一次李瑛我叔到我这住两三个月。他回来以后,做饭、挑水、找医问药都是我的事。 (解说)李文志说,不仅如此,李瑛老人还主动就盖房问题与他签定了一份协议,表示在他死后,财产归李文志所有。但是,这份协议中的关键字句已残缺不全,而当时签协议时的证人也已回忆不清了。面对这样的情况,芜湖八中也难下决断。由于老人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校方为慎重起见,将老人的遗产暂时存放在银行的保管柜中代为保管。并向有关方面咨询处理办法。可让学校措手不及的是,事隔不久,新的情况发生了:李瑛老师的姐夫王文焕及其4个子女也得知了死讯并赴芜湖,提出了继承遗产的要求。 (解说)王家认为,李瑛老师生前经常在王家居住,居住期间,王家曾给予老人很多生活上的照顾。 (同期)王文焕女儿王秀英:每年呐(李瑛)有的时候住两三个月,有时候四五个月,最多的时候是半年以上,就这个情况。他(住的时候)衣食住行都是由我们照顾,由我们管理。这个屋子我们给李瑛住之前,配备了各种电器。 王文焕女儿王秀敏:他就是寒暑假到这画画来,年年都来,这是他画的画,这是他留的砚台,一直给他保存着。 记者:他住了多长时间呢? 王文焕女儿王秀敏:他每次就是在我姐那住,有的时候就到我这住,两头跑。 记者:大概在哪几年? 王文焕女儿王秀英和王秀敏:从1985年,八几年。 (解说)王秀英认为,鉴于以上原因,遗产理应归王家所有,这显然与李文志一家形成了严重的分歧,一场遗产之争由此产生。而就在王、李两家相持不下的同时,遗产之争又进一步升级:李瑛老人的另外3个堂侄李文仁、李文义、李文元兄弟也提出了分割遗产的要求。那么,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呢? (同期)三兄弟说:(李瑛)退休回家想回家住,但是还没有住的地方。在这个情况下,他给我来信,让我们负责一切,找房。这是1997年,这样我们就给他找房、租房。 (解说)他们的话得到了当地两位房东的印证。 三兄弟:1997年住了3个月,1998年住了3个多月吧,1999年住了一个多月搬走了。记者:这些房租都是谁付的? 三兄弟:房租都是李文仁我大姐夫,他付的钱。 记者:李老师是哪年住到你这来的? 房东:1999年9月底。 记者:之后呢? 房东:之后住了两年多。我们不要求全部继承,我们要求分一部分。多少呢?那得是法庭判多少是多少。 (解说)由于3方在遗产的归属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2002年12月,王文焕及其4个子女最终向芜湖市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全部遗产归他们所有。法院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将芜湖八中列为本案被告,而李文志及李文仁3兄弟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这场诉讼。至此,一场涉及9个家庭,横跨河北、安徽两省的遗产处置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演播室) 主持人:小片看完了。接下来呢,我们先给观众介绍一下两位嘉宾。这位是当事人之一的李文志老先生。应该说李老先生,您是李瑛老师的堂侄,是这个关系吧? 李文志:对。 主持人:那么这位是丁宜江律师。丁宜江律师是原告王秀英的代理人。王秀英实际上是李瑛老师的外甥女? 丁宜江:对。 主持人:是这个关系。我想对于很多人来说吧,这11万它总还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更何况还有一些没经过鉴定的名家字画。李老先生,李瑛老师生前有没有和你们说过他有这些财产? 李文志:没有,他有多少财产他不说。没说过,我也不知道。 主持人:那后来你是怎么知道的,什么时候知道的? 李文志:后来我们到芜湖奔丧去。到芜湖奔丧,学校叫我们清理这些东西(遗物)。清理东西呢,翻出来他的存折,他的画也翻出来了,也找出来了。 主持人:你觉得意外吗? 李文志:意外,很意外!根本就没成想他有这么多字画,有这么多钱。 主持人:知道以后你们有什么反应? 李文志:知道以后呢,我们的反应就是这些财产,我这里有协议,房子盖我那儿了,我平时照顾他,吃住我也管。有个协议,这些东西等于是我的了呗。 主持人:那丁律师,您是代理王秀英那边,您对那边的情况应该比较了解。他们是什么时候知道李瑛老师有这么一笔财产的?知道以后他们是一种什么反应? 丁宜江:他们知道以后就是认为,也是通过他们家的渠道知道这个情况。知道这个情况以后呢,就是说这个遗产,就11万来讲,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个不小的数目。尤其是他们看到板桥的字画,他认为这是一个价值连城的东西。那么他们就是认为在李瑛生前的时候,经常来往。因此他们,就像刚才你在片中看到的,一下来了王秀英他们一家,包括一个姓李的一家,9家人,大概来了20多。然后想通过,也是想通过协调来解决。但是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没有协调成,最终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主持人:从刚才的小片当中我们看到,当事的三方都说出了自己有继承权,而且都说出了自己的道理,听起来也都是那么回事。 丁宜江:对。 主持人:但是有一点我想大家也都注意到了。就是这三方,其实都不是李瑛老师的直系亲属。 丁宜江:对,都不是他的法定继承人。 主持人:这一点你向你的当事人说过这点吗? 丁宜江:说过了,包括李老先生问的时候都说过,他们不是法定的继承人。 主持人:那既然这样,你为什么还要代理这个案子? 丁宜江:李瑛老师从小失去母亲以后,是在他姐夫王文焕,他家是做生意的,给他资助上学。 主持人:也就是王秀英的…… 丁宜江:王秀英的父亲给李瑛老师很多资助,当然这都有公证证明。我们认为这样他形成了一种,就是说经济上的扶助关系,应该说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主持人:那李老先生,您有没有认识到,您也不是李瑛老师的直系亲属? 李文志:这个不是直系亲属吧,我也知道,我是堂侄。但是因为我老叔对我感情重,他又到我那盖房,又到我那吃住,感情比较好。况且他还给我写了一个协议,写了个协议。 主持人:是这个吗?我们这复印了一份,是这个协议吗? 李文志:是。 主持人:这份实际上是拿到法庭上的原件的复印件,这段是残缺的。这个内容只到了“房权和使用权属李”,后面就没有了。 李文志:原件有残缺,因为我去鉴定以后,先给它做鉴定了。鉴定以后,回来我也不小心,我就装兜里这儿跑那儿跑的,装得(协议)都缺胳膊断腿的了。我也没心想他有这么大遗产什么的,就装着。装着装着就残缺了,可是鉴定的那个是完整的。有个角可能是缺了,我也不记得缺哪个角。 主持人:是这个协议吗? 李文志:是。 主持人:这里有句话,“房权和使用权属李文志所有,含我家全部家产。”这是一份完整的协议,但是已经不能提供这份的原件。 丁宜江:刚才李老先生讲,我们认为它这个李文志及全部家产这几个字,只是后来添上去的。检材只证明什么呢?就是这个协议是李瑛老先生所写,并没有鉴定这个检材的完整性。因此他那个检材鉴定书上写的,就是说检材就是残缺的。司法部鉴定所鉴定的时候就说,拿来的时候,你这个检材就是残缺的。这是我们在双方质证的时候,就说了你这个李文志及全部家产,这个真实性。我们不能说它是伪造的,但是我们对它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李文志:他就说我这个协议是假的,简直让我很生气。我说假的,有司法鉴定。不管哪个鉴定的,可这个是鉴定的了,鉴定了就是真的了。我就认为这个。 主持人:反正这个协议是得有司法部门去鉴定,咱们说了也不算。你能跟我们说一说这个打官司。这个官司打的时间也挺长了吧? 李文志:对,挺长的。 主持人:这个过程当中一些经历啊。 李文志:这个经历我很痛苦。 主持人:很痛苦? 李文志:很痛苦。为啥呢?我来回坐车不方便,我坐车晕车,是不是?我也没曾想打这个官司。要打也没资金,钱也花尽了。一个庄稼人,跑这么远,得花多少钱呐? 丁宜江:实际他们来去的路费,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加起来也好几万块钱。 李文志:我说老哥(王文焕)也好,啥也好,咱们看看坐一块,咱们看看咋分分。不要因为这个打官司告状,我也这样想。可是他们呢,一定说要独吞。我就合计着呢,这个东西(协议)真也好、假也好,在法律上应该我得的我就得,不应该我得的就拜拜。我都不要了。 主持人:那你现在对打赢这场官司有多大信心? 李文志:我的信心,说为钱也为钱,也为赌气。因为他找我相处了,找我写了协议了,我感觉这个(财产)非得是我的,我得争它。王秀英照顾他,当然是过去照顾他,你不管怎么照顾了。我认为有来往书信,照顾几天。这我感觉这是亲戚来往,是不是?是不是这个财产得应该归我。 主持人:丁律师,那你现在觉得王秀英这边赢官司的把握有多大? 丁宜江:这个案件就像剥苞米一样的,一层一层剥的。一开始,王秀英,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她举的证据完全有可能分得李瑛先生适当的财产。但是通过一审开庭的时候,李老先生他们拿出李瑛先生给他们农村村庄里头一个告状信。就发表他自己对王家的一种看法。这样显然你们(王家)没有继承权,法院驳回了。在驳回的基础上,我们还是尽量说服他们能否调解。但是就像刚才李老先生说的,他为了争这口气,他又提起了上诉。在上诉当中又提出了新的证据,王家又拿出了新的证据。拿出了一个什么证据呢?就是说在李老先生给他们盖房以后,李瑛给他哥哥写了一封信。也就是说所有的人你不能相信,他们都在骗你的钱。李瑛他就是说,他既否定了这一面,又否定了那一面。 主持人:我们能看得出来,三方当事人为了打这场官司都费了不少周折,也都各自举证。那么到底他们能不能打赢这场官司,究竟这笔遗产最后怎么处置呢?我们想把这个悬念暂时留给现场的观众,听听大家怎么说。这个案子现在涉及到三方。原告是王秀英女士这一方,第三方有两方面,一个是李文志老先生,还有李文仁老先生这边。那么大家觉得现在这笔遗产该如何处置? 观众:像这个发现了钱,大家都来争钱。如果李瑛老师有债务怎么办?是不是大家都踊跃来承担,来分债务呢?但是我们说,死后这个遗产怎么办呢?从这个分的角度来说,我说应该,像李文志先生在他死后也做了一些事情,包括骨灰安葬什么东西,他适当地给多一点。按照这个财产的分配的话,适当多一点;像王秀英应该也分配一些,因为他也赡养了。他过去也给他进行了一定的扶养,所以也应该要分一些。总的来说,就是老人在生前他没有做好这种思想的准备。像我呢,就已经把家里的财产准备好了,遗嘱问题都考虑好了。所以他就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所以留下来这些后遗症。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扶养的、供养的适当能分一点。也不是讲全部都是你一个人得,对不对?你又没有继承权,对吧?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主持人:刚才大家都笑了。其实也就是一个传统观念,觉得好像直接地去面对这个事实(感觉不好)。可是现在李瑛老师这个事出了以后,还真是觉得当初他要是写一份遗嘱,也就没有后面这么多事了。 观众:我觉得中国人讲究生养死葬。我觉得李老先生最起码他做到了,就是把李瑛的骨灰拿回老家安葬了。我觉得他那个房子,就是在他地基上盖的房子应该归他。但是短片当中说了,就是说李瑛老师是每个月有工资的,而且他是住在学校的教师公寓。这个生养,我觉得他们好像都没有做到。不能把他们曾经是曾经对他的援助,或者是亲戚之间的照顾,就归为赡养,我觉得这好像不是。所以我觉得他的财产,应该还是大部分归国库,然后适当地考虑他们曾经对李瑛老先生的帮助,然后适当给他们一些补偿。 观众:我认为这个遗产应该上交国库。第一个原因是他没有法定继承人;第二个他也没有遗嘱。如果李文志老先生能证明遗嘱(协议)是确实的,可以继承;现在又没确定,所以我认为任何人都没有继承权,只有上交国库。至于说王秀英(一家),在有时侯资助李瑛一些钱,这个不能有继承权的问题。那毕竟是资助,比如亲戚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比如说现在好多人捐助的话,将来谁还能有继承权吗?比如你在困难上的时候,我给你一部分钱,是资助你,但是你的财产我没法继承啊。 主持人:那么关于这个案件当中到底应该怎么去判断这个遗产官司?我们今天现场也请来了法律专家,稍候我们将请法律专家来给我们再做个解答。非常感谢当事人李文志老先生,还有我们丁律师。谢谢! 主持人:好,今天我们为大家请到的法律专家是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教授,有请刘教授。 主持人:刘教授您看,这个案子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就是这个当事的三方,他们都不是李瑛老师的直系亲属,而且李瑛老师又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到底谁能得到这笔遗产? 刘俊海:在这个案子里头我发现,围绕这个遗产陆续登场的当事人,都是李瑛老师的亲戚。而且多达9名之众啊,但是谁能分得这个遗产呢?关键在于他们是不是李瑛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不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还是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现在看来,没有一个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人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能不能分得遗产呢?按照《继承法》还有几种可能。一个,生前李瑛先生和其中的某个人是不是签订了一个遗赠协议?尽管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如果手执一纸遗赠协议,也可以获得遗产;第二种可能,有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好李瑛先生生前由某一个亲戚来负责他的生活,赡养,死后负责他的安葬事宜。如果有这个遗赠抚养协议,也可以适当分得财产;第三,如果既不是受遗赠人,也不是遗赠协议当中的一方当事人,他是不是在李瑛生前对他扶养较多的人?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如果是在生前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是很遗憾的是,我还没有看到,他们能够向法院出示一个真实性、关联性都受到法院认可的证据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受遗赠人,遗葬抚养当中的受遗赠人,或者是已经对李瑛生前尽了扶养较多的义务的人。 主持人:现在这个案子法院也有了判决。法院一审认为,被继承人李瑛生前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又有组织安排了固定的生活场所。正因为他有这个能力和条件,才与原告以及第三人有亲情往来关系。在往来过程当中,各方举证仅能够反映对被继承人的热情招待和安排,并不能证明对李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三人李文志虽然有协议一份,但是协议残缺不全,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驳回五原告以及四位第三人要求11万余元以及若干幅字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第三人李文志不服,提出了上诉。2003年10月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应该说这个案子现在已经有了定论,几位当事人谁也没有得到这笔遗产。那这笔遗产最后该怎么处理呢? 刘俊海:如果说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成员的,这个遗产应当归他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包括村委会或者城镇里面的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归国家。本案中的李瑛先生,他实际上是芜湖八中的一个教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的遗产)只能归国家所有。 主持人:其实我们在做这期节目的时候,我们也注意到身边这种有关遗产的官司现在是越来越多。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是这些老人,尤其是一些孤寡老人,在生前还是要尽可能地去考虑好、安排好生后之事;另一方面我们也在这样想,就是法律固然能够去解决这些遗产纠纷,但是法律它终究抹不平打官司给几方当事人之间留下的这种情感上的裂痕。所以在拿起法律武器之前,我们也劝大家还是多掂量掂量。好的,非常感谢刘教授以及现场观众来到我们的演播室,也感谢电视机前的观众收看我们的《周末断案》,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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