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应提供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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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5:30 |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原文链接: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应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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