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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本质的法理透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6:25

  [28]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第14条确立了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取得遗产的遗产取得制度,澳门地区民法第1859条第1款规定的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有权从事者所遗留财产之受益收取抚养费与第1861条又规定的无生活能力的生存之子女又从其父或母所遗留财产之收益中收取抚养费的制度,香港地区于1995年颁布的《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收养人)条例》所规定的死者生前共同生活配偶以及依靠其主要扶养的近亲属和其他任何人,均可提出经济给养的申请,取得死者适当的遗产作为基本的生活费用的制度以及在其他国家中如瑞士民法典第606条规定的被继承人死亡时,受其抚养的继承人可请求自被继承人死亡后继续给于一个月生活费的制度,德国民法典第1969条规定的对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其家庭并向其领取抚养的被继承人的家属,在继承开始后最初的30天内以与被继承人所进行的范围相同的范围,基于抚养以及许可使用住房和家具的制度,法国民法典第207-1条规定的先去世的配偶的遗产,应用于现存的配偶生活需要时的赡养费用的制度,均体现了死后抚养说。

  [29]陈益民:《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统一》,载于《政法论坛》1986年第5期。

  [30]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31]关于现行法定继承制度的缺陷请参见张玉敏的《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思考》(载《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陈苇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

  [32]实际上,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采取此种立法模式,完全是借鉴苏俄民法的规定。依1964年的苏俄民法第540条的规定,遗嘱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注明制作遗嘱的地点和日期,由遗嘱人亲自签署,并由公证证明。第543条又规定遗嘱的变更或废止应当通过制作新遗嘱的形式进行。相反,法国民法典第1035-1036条、瑞士民法典第509-511条、德国民法典第2253-2255条、日本民法典第1022条、第1023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1219-1222条、澳门地区民法典地第2141-2142条均规定遗嘱人随时依立遗嘱的方式撤销、变更以所立的遗嘱,数份遗嘱不一致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3]杨仁家:《对遗嘱变更的形式不应加以限制》,载《法学季刊》1983年第4期;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34]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

  [35]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36]《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第238页。

  [37][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5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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