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沙龙(网络)2013年第7期(总第19期)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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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29 18:12:50 |
发言人征集中 主题:当数字财产遭遇离婚、继承——对数字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3年6月上中旬,具体时间待定 参加方式:本次沙龙不设主会场,主题发言者、点评嘉宾及参加人完全通过“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视频秀”进行远程同步交流。 发起人:郝佳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沙龙设计: 家事无小事,家和万事兴。 当网络游戏装备、Q币等网上虚拟数字财产被盗还被当做一类新型的小概率的网络犯罪进行研讨之时,数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转移问题似乎已然淬不及防地出现在我们面前。 实名制下,苦心经营的网店能否像实体店铺一样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在所有权人死亡时被继承而持续经营?一个人死后,谁有权阅读他的电子邮件或更新他的社交网站网页?失去孩子的父母是否有权进入孩子的在线账户?等等诸如此类种种问题,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 而与此同时,身处其中的网络巨鳄们却给出了自家的解决方案。 谷歌在“设置”页面中新加入了一个“非活跃账户管理器工具”(Inactive Account Manager),允许用户为自己账号设置一个“超时周期”,用户可以设定在死后或账户长期停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其Gmail、Google+、云端硬盘、Picasa相册和Youtube等服务中的数据,可以选择在账户停用3个月、半年或一年之后删除数据或将数据转移到其他人的账户中。 依照Facebook的规则,继承逝者数字遗产的第三方无法把逝者的账户当作普通账户来用,只能去上面发表评论进行“缅怀”。同时,Facebook还可以应要求关闭这个账户。 淘宝网则具体设置了店铺离婚、继承的过户规则。规定了如:在过户前,需要将待过户店铺中所有进行中的交易处理完毕。原店铺经营权人在过户前已经参加的各类淘宝服务及签署的各类服务协议,店铺受让人应当将前述服务及相关协议一并承接。原店铺经营权人已经缴纳的各类服务保证金,过户时受让人应当重新缴纳。店铺受让人应当是18-70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过户申请人需要自行承担店铺过户服务费等条件。 那么,数字财产的所有权究竟应以何种方式进行合法移转;谷歌、淘宝等网站、交易平台在数字财产所有权移转过程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网站或交易平台所指定的转让或过户规则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等等问题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有鉴于此,家事法苑特举办本期沙龙,希望通过讨论,对于数字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有更为精准的法律认识,对于相关法律问题能够达成共识,以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相关纠纷。 讨论题目:不限于此 1、淘宝网在规则制定中的地位; 2、淘宝离婚继承过户规则的性质。在发生纠纷时该规则可否做为依据使用; 3、该种过户是包括用户信用值、支付宝账户、阿里旺旺账户在内一并转让,还是仅针对其中某项。 欢迎感兴趣的群友积极搜集资料、撰写文章申报沙龙主题发言,参与交流。 欢迎对家事法感兴趣的朋友,包括但不限于学者、律师、法官、学生等群友加入,撰文、申报主题发言、交流,共建和谐学术、业务探讨交流的平台,不求全面可就其中一两个问题结合自身代理实践进行阐述交流,提交书面稿件及发言PPT最佳。 注意事项:本沙龙为纯民间、公益业务研讨与学术交流,主讲人没有任何报酬。 联系人:郝佳博士,邮箱:haojia1204@126.com,电话:13488855292. 段凤丽律师,邮箱:duanfenglilawyer@163.com,电话: 13552693593。 报名者请写清姓名、单位、电话及电子邮箱。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努力! 原文链接:“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沙龙(网络)2013年第7期(总第19期)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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