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释义(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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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6:55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第九条完全一致。
1.夫妻关系的内涵。
夫妻又称配偶,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而成的伴侣。夫妻有以下含义: (1)夫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而非同性的结合;(2)夫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非法的两性结合不为夫妻;(3)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此目的同居的双方不为夫妻;(4)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可见,夫妻具有特定身份,并且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夫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又可称为配偶身份权。夫妻关系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表现为配偶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人格、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婚姻法》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夫妻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计划生育义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另外,还在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本法新增加的内容,1980年《婚姻法》没有此规定。夫妻财产关系表现为配偶双方在财产、扶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婚姻法》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此作了规定。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二者共同构成了夫妻关系的完整体系。
2.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相同。“夫妻一体主义”时期,法律上表现为确立并维护夫妻关系中的夫本位,妻子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双方的权利义务绝对不平等。“夫妻别体主义”时期,法律上确认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享受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夫妻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渐趋平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的建立,使得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取得了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夫妻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开始了从形式上的平等向事实上的平等过渡的新时期。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确立了夫妻平等的家庭地位的原则。1980年《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本法继续沿用此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调整夫妻关系的总的原则性的规定,本法中有关夫妻关系的其他规定,都是以此为依据的。其含义如下: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夫妻只有在家庭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社会的责任。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的不合理现象。
(3)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包括夫妻在人身关系上权利义务的平等,如夫妻有独立的姓名权、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有平等的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包括夫妻在财产关系上的平等,如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平等的相互继承权、平等的相互扶养义务等。
(4)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夫妻间发生纠纷缺乏具体的处理依据时,可以根据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精神加以处理。
[适用须知]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虽然包含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但立法重点在于保护“女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各项合法权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从清除封建主义夫权统治影响的角度,还是从妇女地位和生理特点的角度来说,只有强调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保证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的实现。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尤其是禁止家庭暴力。因此,适用此规定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等全面理解其含义。
3.本条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为这一新型的夫妻关系法律原则的贯彻,开辟了广阔道路,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夫妻从法律地位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需要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因此,我们既要与旧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作斗争,也要正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妇女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大力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夫妻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第一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名词解释]
1.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就其法律属性分析,配偶身份权一般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基于对历史上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等;二是严格意义上的配偶身份权,即夫妻间互动对等的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被称为夫妻人身关系,如夫妻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等;三是以配偶身份为前提而派生的财产性权利,如扶养权、继承权、共同财产权等,一般被称为夫妻财产关系。配偶身份权是近代、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产物。我国虽然法律没有确立“配偶身份权”的概念,但却有配偶身份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夫妻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的义务、住所决定权及扶养权、继承权、共同财产权。
2.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古代法和欧洲中世纪法冲调整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指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实际上绝非双方对等的溶合,而只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在法律上,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绝对不平等,表现为女子在婚后无独立的姓名权,财产权和行为能力等受丈夫的支配或限制。因此,夫妻一体主义实为“夫权主义”的别名,它是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制度的产物,体现着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和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
3.夫妻别体主义,也称夫妻异体主义,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用以调整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指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平等。与夫妻一体主义相比,夫妻别体主义摒弃夫权统治,主张男女平等,无疑是一巨大进步。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原文链接:婚姻法释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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