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2:5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民政部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于三月十五日发布。新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施行,对公证机关办理婚姻状况证明提供了可靠的合法证据。今后凡《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的当事人申办婚姻状况证明,应严格按照这一新的办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证明。但对办理新的办法施行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如婚姻登记机关无档案记载,仍按我部(83)司发公字第257号通知规定办理。
原文链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婚姻登记办法
下一篇文章: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