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法律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5:09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接生员的管理,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接生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经县以上卫生部门培训、考试考核、批准,获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到居住在农村或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产妇家助产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接生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接生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家庭接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接生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家庭接生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家庭接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女性公民;

  (二)参加县以上卫校或者妇幼保健机构专业培训3个月以上,经过临床实习1个月以上,在医师指导下独立接生5次以上;

  (三)熟练掌握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保健技术规程。

  第六条  申请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申请书,并交验下列材料及物品: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有关学历证明和培训证明;

  (三)县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

  (四)村民委员会和乡卫生院(乡防保组)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五)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接生产包和备品;

  (六)身体健康证明。

  第七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15日内作出准予从业或者不准予从业的决定。对准予从业的,颁发《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对不准予从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家庭接生员资格考试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家庭接生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接生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新法(消毒)接生,严格执行孕产妇保健技术规程;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高危孕妇的初筛和转运工作,对正常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家庭接生、产后访视;

  (三)准确填写《孕产妇保健册》、《分娩登记本》和《出生医学记录》,执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家庭接生员不得在城市(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从事家庭接生。

  第十三条  凡《辽宁省家庭科学接生常规》规定家庭接生禁忌之一的,禁止家庭接生。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家庭接生或出具《出生医学记录》的人员,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可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造成产妇或者新生儿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家庭接生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500元到5000元罚款、收回《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一)未按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

  (二)为有家庭接生禁忌项目的产妇接生的;

  (三)以旧法接生的;

  (四)因接生造成新生儿破伤风的;

  (五)违反孕产妇保健技术规程的;

  (六)接生产包和备品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

  第十六条  家庭接生违反《辽宁省家庭科学接生常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家庭接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3年1月30日批准的《辽宁省家庭接生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