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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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5:15 |
河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豫司便公字(88)第25号《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部分的请示》函悉。来函请示的问题,经商公安部六局,现答复如下:
一、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的四项内容均应由承担寄养者本人所写,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即可。审查时,公证处首先应依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公证的行为能力,其次审查保证书内容是否符合公安部门的四项要求。对于被寄养者的基本情况,有当事人护照为凭即可。公证处也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被寄养人父母的公证委托书。注*《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已被《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代替。
二、关于承担寄养者与被寄养者之间因朋友关系而从严掌握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证处按规定办理即可。
原文链接: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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