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关于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问题的复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5:18 |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浙司证字第010126号函悉。关于能否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办理未婚公证一事,答复如下:
所谓“事实婚姻”属诉讼时法院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无权认定。故应按公证律师司(87)司公字第63号《关于办理未婚证明书的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96页)的规定,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公证处可证明其未曾登记结婚。
原文链接:司法部公证司、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关于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问题的复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文章: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