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法律法规 >> 正文

陕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5:31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组织贯彻实施本规定。

  各级老龄组织,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民主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禁止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殴打老年人。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离休、退休的老年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金和医疗、福利以及其它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取消。

  农村孤寡老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的五保制度。

  没有经济收入的城镇孤寡老人,由当地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集中供养。

  年满九十五岁以上的老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月发给保健费。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老年人有权要求配偶、成年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其他亲属承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家庭劳务。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老年人的收入、储蓄、生产和生活用品、房屋、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老年人的合法住房,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行占用,不得强行改变老年人的住房条件。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继承和接受遗赠的权利。老年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配偶、子女、亲属的遗产和接受遗赠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结婚、离婚和再婚的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再婚的老年人有权选择住址和支配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任何人不得干扰、妨害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发给“寿星证章”。持“寿星证章”者可以优先就医、就餐、乘车、购票,可以免费进入公园和老年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部门应将老年福利事业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居住区和公共设施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做好老年人的保健工作,发展老年康复医疗事业,建立老年病医院、老年病研究所,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设立老年病门诊和老年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  轻工、商业部门要做好老年人生活用品的生产和供应;服务行业要开设适应老年人特点的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体育部门,应当发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和体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文化馆(站)、俱乐部、公园、体育场要根据条件,利用各自的场地、设施,为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老年人发挥作用,为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扶助老年父母的义务,保障父母生活供给,承担父母必要的家庭劳务,安排好父母生活。

  对子女已经死亡的老年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赡养扶助义务。

  有赡养扶助能力和条件而不尽赡养扶助义务者,继承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尽了主要赡养扶助义务或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和亲属,继承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教育督促成年子女和有赡养扶助义务的亲属履行赡养扶助老年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老年人要学习和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家庭和睦。

  第二十一条  老年群众组织可以兴办技术咨询、福利事业,为老年人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起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我省“老年节”。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1998.12.18

原文链接:陕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