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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5:32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口素质,减轻社会及痴呆傻人家庭负担,根据国家人口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痴呆傻人同时具有下列特征:

  (一)由于家族遗传、近亲结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响等原因先天形成;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

  (三)语言、记忆、定向、思维等存在行为障碍。

  第三条  禁止痴呆傻人生育。

  痴呆傻人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后方准结婚。结婚双方均为痴呆傻人的,可以只对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一方为痴呆傻人的,只对痴呆傻人一方施行绝育手术。

  第四条  对本规定公布前已结婚的有生育能力的痴呆傻人,依照第三条规定施行绝育手术。

  第五条  对已经怀孕的痴呆傻妇女,必须施行中止妊娠和绝育手术。

  第六条  对难以确认为本规定所称痴呆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检查诊断。

  第七条  按本规定对痴呆傻人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手术一律免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卫生行政和民政部门以及医疗保健单位要做好社会调查、婚前检查、遗传咨询和地方病防治等工作,预防痴呆傻人的出生。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痴呆傻人生育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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